株农(兽药)罚〔2022〕2号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株洲市荷塘区某动物诊所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兽药)罚〔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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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株洲市荷塘区某动物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2MA4LUUC056 经营者:杜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4月1日株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株洲市荷塘区某动物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该诊所药房里发现26盒多种人用药品。执法人员在查阅该诊所处方笺时,发现其中第4页和第8页处方中显示使用了国药准字H20044608利巴韦林注射液,时间分别是2022年2月27日和2022年3月16日,由诊所执业兽医罗某开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多次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诊疗,并曾因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被我机关处罚过一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参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26盒人用药品; 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壹佰元整(2510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 5月 12 日 |
原文链接:http://nyncj.zhuzhou.gov.cn/c21821/20220517/i1860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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