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非生物制品类)所需学历等证明材料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办法(试行)
一、以下材料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1.证明兽药经营企业具备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的材料;
2.证明兽药经营企业具备独立经营场所,位置、布局符合相关规定的材料;
3.兽药经营仓储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兽药经营基本设施设备清单(含营业间和仓库);
5.兽药管理制度;
6.兽药经营记录。
二、工作流程
(一) 申请
1. 申请途径: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窗口,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现场申请。
2.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非生物制品类)。申请人当面办理的,行政审批机构应当向其释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承诺内容及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发给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并指导填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络下载告知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当面递交给行政审批机构。承诺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授权书(原件)。
3. 告知承诺书上传株洲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方便申请人查阅、下载和填报。
(二)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非生物制品类)设立申请事项,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该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该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4.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三)承诺
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3日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行政审批部门。
(四)审批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事中事后监管
1. 针对实行告知承诺程序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由行政审批部门和执法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被审批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被审批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 行政审批部门对被审批人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3. 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
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所需证明材料告知承诺书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提供证明材料的依据
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非生物制品类)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依据为《兽药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动物疾病诊疗、疫病防控和使用兽药等专业知识。
第五条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兽医、兽药知识培训。
第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有固定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0㎡。经营地点应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第八条 兽药经营场所应有相应的办公设备,配备有专门用于兽药经营使用的办公电脑,有能满足所经营兽药能按照处方药、非处方药及兽药类别与兽药剂型分别陈列的货架、橱柜和柜台。
第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有固定独立的兽药仓库,应设有常温仓库和阴凉仓库,总面积应不小于40㎡。
第十条 兽药仓库应有照明、通风、避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虫鼠、防火和进行温、湿度监控的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一)企业员工岗位职责;(二)兽药采购管理制度;(三)兽药验收、入库管理制度;(四)兽药销售管理制度;(五)兽药贮存保管制度;(六)兽用生物制品停电时贮存应急措施。(七)仓库管理制度;(八)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九)兽药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十)经营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十一)企业员工培训制度;(十二)兽药经营质量承诺制度;(十三)质量投拆与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十四)记录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做好下列经营记录:(一)兽药采购记录;(二)兽药销售记录;(三)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四)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五)仓库温、湿度监测记录;(六)冷冻柜、冷藏柜温度监测记录;(七)员工培训记录;(八)兽药质量档案;(九)兽药不良反应记录。
二、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审批机构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承诺的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机构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审批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事宜。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即代表授权并同意配合行政审批机构自行核实或向所涉及的部门、机构查询、核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伪。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1.终止告知承诺制,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2.列入部门失信名单,今后申请人所申请行政审批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3.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按要求进行处罚。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适用情形,具体是(勾选):
□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取得相关专业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动物疾病诊疗、疫病防控和使用兽药等专业知识;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没有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兽医、兽药知识培训;
□所经营兽药企业有固定独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m2;
□经营地点与《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填写的地点一致;
□经营场所配备有办公电脑和兽药追溯设备;
□具备能满足所经营兽药按照处方药、非处方药及兽药类别与兽药剂型分别陈列的货架、橱柜和柜台;
□兽药经营企业有固定独立的兽药仓库,设有常温仓和阴凉仓,总面积不小于40m2;
□兽药仓库有照明、通风、避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虫鼠、防火和进行温、湿度监控的设施、设备;
□按照《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要求建立了兽药管理制度和兽药经营记录。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愿配合行政审批机关、执法机构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下载地址:
原文链接:http://nyncj.zhuzhou.gov.cn/c21820/20210701/i172193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2021-06-23
- 规模经营耕地从3万亩...2021-06-15
- 胡春华强调:确保高质...2022-02-23
-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2020-08-07
- 花生豆腐的制作技术2022-01-04
- 农业农村部举办党史学...2021-06-25
- 中央重磅发声:加快错...2021-01-13
- 麻涌完成2022年拖...2022-09-15
- 长治市农业技术推广中...2021-07-11
- 河南省中药材产业联盟...2025-08-19
- 市农科院召开安全生产...2025-08-18
- 省农业农村厅全力开展...2025-08-15
- 王建球赴石门、南县、...2025-08-14
- 张金龙讲授深入贯彻中...2025-08-13
-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召开...2025-08-12
- 2025年河北省畜牧...2025-08-11
- 金汇江同志深入天津农...2025-08-08
- 省农业农村厅举办第8...2025-08-07
- 河南省中药材产业联盟...2025-08-19
- 市农科院召开安全生产...2025-08-18
- 省农业农村厅全力开展...2025-08-15
- 王建球赴石门、南县、...2025-08-14
- 张金龙讲授深入贯彻中...2025-08-13
-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召开...2025-08-12
- 2025年河北省畜牧...2025-08-11
- 金汇江同志深入天津农...2025-08-08
- 省农业农村厅举办第8...202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