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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所需学历等证明材料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办法(试行)

时间:2023-01-08 来源: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所需学历等证明材料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办法(试行)

  

  一、以下材料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1.证明动物诊疗场所具备独立经营场所,位置、布局符合相关规定的材料;

  2.证明动物诊疗场所产权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的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动物诊疗场所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设施设备清单;

  5.管理制度文本。

  二、工作流程

  (一) 申请

  1. 申请途径: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窗口,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现场申请。

  2.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人当面办理的,行政审批机构应当向其释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承诺内容及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发给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并指导填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络下载告知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当面递交给行政审批机构。承诺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授权书(原件)。

  3. 告知承诺书上传株洲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方便申请人查阅、下载和填报。

  (二)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个体户/企业设立申请事项,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该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该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4.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三)承诺

  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3日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行政审批部门。

  (四)审批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事中事后监管

  1. 针对实行告知承诺程序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由行政审批部门和执法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被审批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被审批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 行政审批部门对被审批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3. 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所需证明材料告知承诺书

  

  

  附件

  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所需证明材料告知承诺书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提供证明材料的依据和法定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三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六十五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兽药和兽医器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 123 项。

  二、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审批机构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承诺的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机构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审批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有关事宜。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即代表授权并同意配合行政审批机构自行核实或向所涉及的部门、机构查询、核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伪。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1.终止告知承诺制,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2.列入部门失信名单,今后申请人所申请行政审批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3.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按要求进行处罚。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适用情形,具体是(勾选):

  □所经营动物诊疗场所有固定独立经营场所,具备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并布局合理;

  □至少配备一名执业兽医师(申办诊所);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至少配备三名执业兽医师(申办医院);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具备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6个月内在医疗机构体检合格,未患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

  □经营地点与《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上填写的地点一致;

  □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签订医疗废弃物处理协议;

  □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愿配合行政审批机关、执法机构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所需证明材料告知承诺书

  


原文链接:http://nyncj.zhuzhou.gov.cn/c21820/20210730/i1732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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