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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农(农药)罚〔2022〕6号

时间:2023-01-08 来源: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案件名称

  张某某(芦淞区某种子经营部经营者)经营假农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农药)罚〔2022〕6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张某某(芦淞区某种子经营部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6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芦淞区某种子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的蓝白相间的袋装农药存在可疑,标称盐酸·菌毒烷醇,经执法人员使用“中国农药”App扫描该农药包装袋上二维码, 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农药盐酸·菌毒烷醇二维码信息和该农药包装袋上标签标注的各项信息不符,均为虚假信息,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输入该农药登记证号PD20186849显示不出任何相关信息的事实,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应认定该农药为假农药,当事人采购、销售该农药的行为应认定为经营假农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1;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充分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农药盐酸·菌毒烷醇,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假农药盐酸·菌毒烷醇72包,没收违法所得玖拾陆元(¥96元);

  2.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75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柒仟伍佰玖拾陆元(¥7596元)。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zhuzhou.gov.cn/c21821/20220718/i1904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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