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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农(农产品)罚〔2023〕7号

时间:2023-08-22 来源: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农产品)罚〔2023〕7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聂某志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7月7日凌晨,根据举报线索,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株洲市中南蔬菜批发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聂某志正在售卖的丝瓜上套有塑料薄膜,塑料薄膜上印有“绿色食品”标志图文,”,经查证,当事人供认未取得“绿色食品”标志认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提供涉案线索,有立功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款“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情形,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陆元(¥196元);

  2.罚款贰仟元(¥2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陆元(¥2196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zhuzhou.gov.cn/c21821/20230815/i2081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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