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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农(农产品)不罚〔2023〕8号

时间:2023-08-22 来源: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农产品)不罚〔2023〕8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袁某其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7月11日,根据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在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蚕梅村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蔬菜地种植的丝瓜上套有塑料薄膜,塑料薄膜上印有“绿色食品”标志图文,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丝瓜产品的绿色食品标志资质证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为首次,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情形。同时当事人为当地农民,种植的丝瓜为本地经济作物,套用“绿色食品”标志袋主要用为于防治病虫害,生产经营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无主观恶意。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zhuzhou.gov.cn/c21821/20230815/i2081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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