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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农(兽药)罚〔2022〕5号

时间:2023-01-08 来源: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案件名称

  芦淞区某宠物医疗中心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兽药)罚〔2022〕5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芦淞区某宠物医疗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02MA4RP9EP3Y;

  经营者:吴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6月9日我机关执法人员对芦淞区某宠物医疗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医疗中心检查治疗室墙上挂柜中发现海南倍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国药准字H20093289注射用奥美拉唑钠3盒,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国药准字H13020427注射用氨苄西林钠1盒,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国药准字号H20033522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1盒,共计5盒人用药品。执法人员在该医疗中心电脑查阅电子病历时发现该医疗中心执业兽医师张某某于2022年5月20日开具的档案号C22051107某宠物医疗中心处方笺中使用了国药准字H20093289注射用奥美拉唑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处罚种类:

  1.没收5盒人用药品。

  2.罚款人民币10200元(壹万零贰佰元整)。

  处罚依据: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参照农业农村部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zhuzhou.gov.cn/c21821/20220718/i1904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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