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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农(动监)罚〔2022〕26号

时间:2023-01-08 来源: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案件名称

  刘某某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动监)罚〔2022〕26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刘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8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芦淞区宠物诊疗机构执法检查,发现芦淞区钟鼓岭17栋附一楼门面制作某动物诊所诚信分店的招牌,随即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对该店进行检查,在其店内冰箱内发现已用过的兽药,另利器盒内有已使用过的废弃针头15个,店内墙壁上悬挂已注销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证(湘株)第20120001号)的彩色复印件,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开展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8;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诊疗活动,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整(¥160 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人民币陆仟壹佰陆拾元整(¥616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 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zhuzhou.gov.cn/c21821/20221101/i1959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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