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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3-01-08 来源:赣州市农业农村网 作者:佚名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国家疫情防控“九不准”要求,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坚持科学精准防控,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科学精准做好重点地区来(返)赣州人员管控

  1.密接人员、入境人员: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采集口咽拭子。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次密接人员: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每日做好体温和症状监测,在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3.高风险区来(返)赣州人员:对近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4.中风险区来(返)赣州人员:对近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5.低风险区[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地区]来(返)赣州人员:对近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人员,需携带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赣后3天内应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

  6.对近7天有“发现本土病例但尚未划定风险区域”地区旅居史的来(返)赣州人员。经风险研判,疫情发生地可能出现疫情规模较大、存在广泛社区传播、外溢风险较高的情形时,先采取居家健康监测或居家隔离管理措施。

  7.以上各类来(返)赣州人员均需提前3天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单位或宾馆酒店进行报备,通过登陆“赣通码”微信小程序,点击“入赣报备”进行报备,或电话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组)、单位或宾馆酒店报备。

  二、分级分类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和相关症状监测

  8.作业期间每天1次全员核酸检测对象:进口冷链食品储存加工企业一线人员;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跨境交通工具司乘、保洁、维修等人员。

  9.每天1检对象: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相关医务人员;海关等其他直接接触入境人员和物品的一线人员。

  10.每周2次核酸检测对象:快递、外卖;酒店服务;装修装卸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商场超市和农(集)贸市场工作人员等;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以外的工作人员。

  11.常态化下做好相关症状监测对象:学校和托幼机构、培训机构;养老和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监管场所;生产车间;建筑工地人员等。

  三、持续加强重点场所常态化管理

  12.压紧压实重点场所疫情防控责任,各类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扫“场所码”、测量体温、核验健康码、限流、一米线、清洁消毒、通风换气、戴口罩、人员健康监测等常态化防控措施。景区景点等场所要严格落实预约、错峰等防控措施,控制场所客流密度,避免人员聚集。

  1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无发热诊室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旦发现具有发热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或有流行病学史的患者,要立即抗原检测或核酸采样,并及时引导至发热门诊进行诊疗。

  四、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

  14.广大市民要持续保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公筷制、一米线、咳嗽礼仪、清洁消毒等良好卫生习惯。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区。

  15.广大市民要继续加强个人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十大症状”,及时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途中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实告知近期旅居史和接触史,及时向所在社区(村)及单位报告。

  16.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单独居住或单间居住,如确需与他人同住的,则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本人及共同居住人员不得外出,拒绝一切探访。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经所在社区管理人员批准后,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落实专人专车闭环管理。

  17.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本人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18.广大市民进入公共场所时要配合做好扫“场所码”、测量体温、核验健康码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19.广大市民尤其是60岁以上人员要积极完成新冠病毒疫苗接种。

  

                                                           赣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原文链接:http://ny.ganzhou.gov.cn/gznw/uvfgv/202207/7779f7da45d149b884fc5725743511e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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