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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连云港市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12-24 来源: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5-12

  

  

  局各相关处室(站):

  为贯彻落实《连云港市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保障2020年度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目标顺利实现,按照计划工作任务要求和责任分工,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拟定《贯彻落实〈连云港市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贯彻落实〈连云港市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7日

  附件

  贯彻落实〈连云港市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为贯彻落实《连云港市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持续推进净土保卫战,不断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确保实现“十三五”期间土壤环境保护目标。根据连云港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连土治办〔2020〕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如下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一、净土行动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全面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深化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成果应用,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与开发利用联动监管,完善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1、做好人大《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准备

  对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分解各条款部门相应职责,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情况自查,梳理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薄弱环节。根据全国、省和市人大工作安排,做好执法检查准备及配合工作。(能源办牵头,法规处等参与,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各功能板块社会事业局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各功能板块社会事业局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健全基层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体系

  持续宣传《土壤污染防治法》,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要求。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培训与指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延伸至基层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体系,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切实落实法律监管要求,督促企业知法守法。(能源办牵头,法规处等参与)

  3、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挖掘与应用

  全面整理农用地详查各阶段工作资料,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集成的基础上,配合省厅进一步研究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能源办牵头)

  4、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成果应用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耕地面积、分布等进行更新。强化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成果应用,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基础上,组织各地制定县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方案,按照污染物种类、分布、程度,分类分区分级提出治理修复措施。(能源办牵头,种植业管理处、耕保站等参与)

  5、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快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通知》(苏政电发〔2019〕85号),分解落实年度工作任务,用好用足2020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确保完成《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明确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对于安全利用类耕地,以农艺措施为主,重点推广“低积累品种+水肥科学管理+酸碱调节”、“低积累品种+原位钝化(固化)”、“秸秆离田+深耕深翻+土壤调理剂施用”、“超积累植物与低积累作物轮作(间作)”等安全利用模式;根据《连云港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报告》,我市暂无严格管控类耕地,重点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建设。(能源办负责)

  6、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

  依据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办法(试行)》,以县(区)为单位,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建立健全台账资料,形成县级自评估报告。核算过程中注意收集台账资料、现场踏勘、抽测农产品,确保数据测算有据可循。市、县(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与生态环境局对接形成工作合力,在6月20日前完成第一轮核算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加紧推进工作。各县区、各部门核算结果及时报局耕保站汇总。(能源办负责)

  7、持续开展涉镉污染源排查整治

  落实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要求,继续开展涉镉污染源排查整治,做好农产品安全保障工作。9月底前完成列入整治清单污染源整治工作,有效切断镉等重金属进入农田的途径。开展涉镉排查整治考核评估,总结经验。(能源办牵头)

  8、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全面推进并完成东海县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任务。组织开展先行区建设成效自评估,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报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2月25日前东海县提交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工作总结。(能源办牵头)

  9、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

  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7〕1953号)要求,在县区自评的基础上,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统一评估,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能源办牵头)

  10、推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应用

  各县区、各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借助省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查询整理信息、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化水平,利用信息平台推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状况、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从业单位资质信用等信息公开。(能源办牵头,信息中心参与)

  1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

  提前储备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结合土壤污染防治现状与规划,在推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调查与评估、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能力建设等方面,加紧储备库建设,做好项目立项手续等,加强项目管理和完善更新。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土壤污染防治类)原则上只支持储备库内项目。(能源办牵头,耕保站参与)

  12、建立“土十条”日常调度和部门会商机制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按季度调度<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51号),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做好“土十条”实施进展季度报表报送工作。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于每个季度结束前10日内将“土十条”评估考核牵头事项工作进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职责,重大事项共同商议、协作推进。(能源办牵头)

  13、开展“土十条”实施情况评估考核

  2020年5月底前完成各县(区)“土十条”实施情况2019年度评估工作,依据《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办法(试行)》(苏土治办〔2018〕4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组成评估工作组,实行考核事项任务牵头部门负责制,各牵头单位负责对各县(区)相应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形成书面意见。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省及地方“土十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制度建设情况、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情况等。2020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成效评估报告,并将主要结论向社会公开。各县区、各部门要提前谋划2020年度“土十条”终期考核工作,特别是“两个90%”硬性指标要提前测算,6月20日前完成第一轮测算,如有不足加紧推进,确保目标指标如期完成。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评估考核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能源办牵头)

  二、美乡行动

  通过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和美丽乡村整治行动,乡村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明显加强。2020年底,全市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完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全市日供水万吨以上乡镇区域供水水源地全部完成达标建设任务;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提高至60%以上;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95%;农药化肥使用量实现负增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禁养区内的养殖行为全部退出;农村产业布局更加合理。美丽田园、青山绿水、生态宜居成为乡村的鲜明标志。

  1、启动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

  按照《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连环发〔2019〕272号),坚持“保护优先、源头减量,问题导向、系统施治,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的原则,组织推进治理工作,按季度调度进展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确保省和市攻坚方案各项硬指标、硬任务按期完成;做好指导服务,积极争取和落实优惠政策;强化执法监管,将治理工作作为污染攻坚战重点工作之一,开展专项督查,对进展缓慢、问题突出地区进行通报和督办;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验收。(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牵头,法规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参与)

  2、优化种植业产业布局

  加快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现代农业提质增效工程,突出重点打造优质食味稻米、绿色蔬菜特色主导产业,加快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着力提高设施农业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特色园艺、特粮特经作物比例,建设一批优质粮食产业化示范基地。(种植业管理处牵头,乡村产业发展处、农作物技术指导站、园艺站、耕保站等参与)

  3、优化畜牧产业布局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划定禁养区,并开展禁养区划定“回头看”,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畜禽禁养、限养规定,对禁养区依法优化调整。强化禁养区管理,除承担国家或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的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外,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按照“种养结合、畜地平衡”的原则,科学调控单位面积土地畜禽承载量。通榆河、蔷薇河、淮沭干渠(淮沭新河)等重要水体周边严格控制养殖总量。统筹考虑生产、生态、消费需求和农民增收要求,宜养则养,宜减则减,科学确定区域畜禽品种和规模,加快推动区域布局调整优化方案落地见效。(畜牧兽医站牵头,畜牧兽医处、能源办参与)

  4、优化渔业产业布局

  加快渔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修编和颁布实施工作,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加强养殖规划落实,2020年底,禁养区内的养殖行为全部退出。推进池塘生态化改造工作,开展泥鳅等特水养殖尾水治理试点,以点带面,推动尾水达标排放处理。(渔业处牵头,海洋与渔业发展促进中心参与)

  5、严格管控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农业污染

  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湖泊保护条例》《水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清理整顿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种养殖行为。严禁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垦地种植、放牧和畜禽养殖,严禁畜禽粪污等直接排入水体。严禁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圈圩围垦,已经圏圩围垦的要限时退圩还湖。严禁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严禁倾倒垃圾和排放未经处理的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强化输水通道以及重要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污染治理,以县为单位集中连片开展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全覆盖“拉网式”治理。(能源办牵头,渔业处、种植业管理处、畜牧兽医处等参与)

  6、开展乡镇供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

  开展乡镇区域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环境风险排查,重点对可能影响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工业污染源和生活垃圾污水、养殖污染进行排查整治。对环境风险高、整治难度大的饮用水水源地,确定替代水源。按照全省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基本完成日供水万吨以上乡镇区域供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牵头)

  7、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按照“减量优先、鼓励分类、城乡统筹、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建立户投放、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置体系。全面落实《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积极探索农村有机垃圾就地生态处理。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严禁城市污染、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到2020年,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镇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达到85%以上。(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牵头)

  8、推进村庄生活污水治理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原则,逐步建立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第三方运维机构为服务主体的管理体系。完成农村生活污水规划制修订工作,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到2020年底,三县和赣榆区60%以上的行政村、市区(除赣榆区)力争100%的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污水治理工作要与“改厕”工作衔接,并结合农田灌溉回用、环境景观建设等推进水资源与养分资源循环利用。在农村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区域,加快农村无害化公共厕所建设。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到2020年底,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97%,厕所粪污得到资源化利用或处理,村庄生活污水乱排乱放现象得到有效管控。(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牵头)

  9、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落实养殖企业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体责任。深入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引导规模养殖场升级改造,改进养殖工艺,推广一批节水减排、农牧循环新技术新模式,实施源头减量。督促指导养殖场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转,组织开展检查认定。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以肥料化和能源化为主要利用方向,因地制宜实施多元化利用。鼓励和引导在养殖密集区建设集中处理中心,探索建立受益者付费、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的运行机制。把非规模养殖场户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突出农牧结合,推进畜禽粪污就地就近生态化还田利用。加强技术指导,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基础设施,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快农业“绿岛”建设试点,农业大县(区)全部建成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理中心(农业“绿岛”),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加快升级改造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2020年底,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规模养殖场治理率达到90%。(畜牧兽医处牵头,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畜牧兽医站、能源办参与)

  10、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开展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规范养殖尾水排放口设置,推广生态殖技术模式,不断提高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水平。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严控河流、湖泊、水库、近海等公共自然水域投饵网箱养殖,鼓励湖泊等大水面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促进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修复。到2020年,水产养殖主产区各级各类农(渔)业园区养殖池塘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渔业处牵头,海洋与渔业发展促进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参与)

  11、实施化肥农药使用减量化行动

  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示范推广化肥减量新技术新模式。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部分替代化肥、水肥一体化智能高效施肥,利用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打通“污染源”向“营养源”转变的通道。在“化肥双减”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高效农业示范区、设施蔬菜示范基地等,示范推广化肥减量增效等高效施用技术。促进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升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能力,推广病虫绿色防控技术,加强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继续组织开展“科学用药进万家”活动。到2020年底,全市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卯90%以上,化肥施用量较2015年削减5%以上,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化学农药使用量较2015年零增长,市高标准建设18个省级绿色防控示范区,每县(区)新增1个“五有五好”病虫害专业化服务组织。(耕保站、植保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优化调整农业种植业结构

  调整水稻种植方式,组织实施直播改机插工程,减少直播稻种植面积,力争2020年直播稻种植面积减少10%以上,严格控制蔷薇河、古泊善后河、淮沭新河主要国家控制单位内直播稻种植。(种植业管理处牵头,农机装备处、农作物技术指导站、农机试验推广站参与)

  13、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

  提高农机农艺配套比例及秸秆机械化还田质量,加快完善秸秆收储利用体系,培育壮大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离田利用主体,发展高附加值的利用产业。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力度,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压实秸秆禁烧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开展夏季、秋季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区域内,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其中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率达到60%以上。(能源办牵头,农机装备处参与)

  14、加强废旧农膜等废弃物回收利用

  严格执行0.010毫米厚度地膜强制性国家标准(GB13735-2017),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达标地膜。构建体系完备的农膜回收利用网络,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示范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废旧农膜等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机制。加强全生物降解地膜试验示范,力争在全生物降解地膜应用配套技术、高强度地膜产品、地膜回收机械、地膜减量替代综合利用技术等方面有新进展。加快建立废旧农膜等田间废弃物回收加工利用区域中心。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积极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理体系,推动落实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主体责任。扶持赣榆区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示范区;到2020年,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能源办牵头,园艺站参与)

  15、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

  落实《关于切实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农业〔2019〕1号)《关于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农办农〔2019〕24号)要求,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建设、农业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农药零差率统一配供和植保统防统治等项目实施,继续在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到2020年底,各县(区)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能源办牵头,植保站参与)

  16、推进高效节水灌溉

  开展低压管道灌溉系统建设,推广喷滴灌和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化肥施用量。加强灌溉水质监测与管理,严禁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充分利用现有沟、塘、渠等,建设生态缓冲带、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蓄与再利用设施,有效拦截和消纳农田退水和农村生活污水中各类污染物,净化农田退水及地表径流。把高效节水灌溉作为农田建设内容统筹推进,确保全面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到2020年,完成1个大型灌区和3个重点中型灌区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60。(农田建设管理处牵头,农田建设监督评价处参与)

  17、严守生态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在农村空间用途管制中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坚决杜绝生态破坏行为。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在重要湖泊、重要河口等敏感区域内严禁围垦河湖、违法占用河湖水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沿海农业面源污染。(耕地质量处牵头,耕保站参与)

  18、强化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执法

  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乡镇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水产养殖集中区养殖尾水等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的监测和评价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手段,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APP等技术装备,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执法协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畜禽废弃物治理与资源化利用量纳入污染物减排总量核算。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牵头,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能源办等参与)

  19、严格规模养殖场环境管理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和“八步法”规范流程,开展规模养殖企业日常执法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相结合,对符合轻微违法行为认定情形的,指导帮助整改,对屡查屡犯的严肃处理。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督促禁养区外规模养殖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实施畜禽养殖场分类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要求,督促和指导规模养殖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底前,完成畜禽规模养殖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畜牧兽医处牵头,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所、能源办参与)

  20、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构建公共财政支持、责任主体自筹和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格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大涉农资金投入力度,统筹涉农资金、生态环保补偿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各领域资金,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积极向上争取相关配套奖补资金。规模化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排污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承担治污主体责任。有效利用绿色金融政策,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对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PPP方式,推行农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和环保设施的市场化运作,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和无害化处理试点。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并向经济薄弱地区适当倾斜。(计财处牵头,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能源办等参与)

  21、加大财税支持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2020年底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缺水和地下水超釆地区,以及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要率先完成改革任务。落实有机肥产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政策。完善化肥农药减量、有机肥替代化肥、生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耕地轮作休耕补贴和扶持政策,对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以及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开展有机肥积造、运输、施用等服务,按规定予以支持。对畜禽水产禁养区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地方政府要给予合理补偿。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结合天然气供需情况,有序推进符合城镇燃气相关标准的生物天然气并入城镇燃气管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施肥机械、水产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按规定申请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计财处牵头,政策与改革处、种植业管理处、渔业处、畜牧兽医处、农机装备处、能源办等参与)

  22、完善用地用电等政策

  完善畜禽规模养殖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政策,适当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的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收运处理设施,以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等,其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支持水产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尾水和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用地。落实秸秆初加工、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养殖污染物(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和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电价优惠政策,享受农业用电价格。(办公室牵头,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种植业管理处、渔业处、畜牧兽医处、农机装备处、能源办等参与)

  23、建立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机制

  鼓励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护,逐步推行城乡垃圾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制度,健全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探索建立垃圾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组织开展专业化培训,把当地村民培养成为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的重要力量。设施正常运行率偏低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对没有建立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机制的地区,市级以上不再安排农村污染治理资金和项目。(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牵头,能源办参与)

  24、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的科学普及和舆论宣传,推动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调动广大农民发展清洁生产、爱护环境卫生、建设美丽家园的主动性、积极性。鼓励公众对污染农业农村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完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信用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归集并公开环保信用评价、污染源监测等信息。落实环保领域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依法依规对规模化种养大户、农业企业中的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和限制等约束性措施。(办公室牵头,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科技教育处、信息中心、能源办等参与)

  

  


原文链接:http://nync.lyg.gov.cn/lygnyxxw/ywwj/content/6d7e9ddc-53bf-4ff6-8d62-3f374b24ea8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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