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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访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重点内容

时间:2022-12-14 来源: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8号部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细化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新修订的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用四句话概括就是,调整场所选址距离规定,完善场所防疫条件要求,优化审查发证程序,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

   在调整选址距离规定方面。为提高服务便民化水平,结合动物疫病防控实际和基层需要,此次修订时调整了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四类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授权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四类场所选址评估办法。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实施综合评估,确定各场所间、场所与相关公共场所间的距离,确认场所选址。

   在完善相关场所防疫条件要求方面。明确了人员配备要求和从业限制,规定四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相关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规范场所布局,对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等场所的场区布局条件进行调整。增加了设施设备要求,规定四类场所应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以及无害化处理、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完善了防疫制度,对四类场所的防疫制度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加强活禽市场防疫管理,对其动物防疫条件作出专门规定,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在完善审查发证工作方面。规定对开办四类场所的,应当在兴建前提出选址需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综合评估确认场所选址。场所建设竣工后,发证机关依申请,结合选址评估结果开展防疫条件审查。场所投入运营后,县级主管部门及时对相关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其按要求报告防疫条件变化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指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推进“放管服”改革方面。将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部门层级,由省级下放到县级。调整后,四类场所均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发证。同时,将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由二十个工作日压减为十五个工作日,便于群众办事,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原文链接:http://nw.jlcity.gov.cn/fwq/bszn/202210/t20221014_1077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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