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村官调研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涉农政策

撤村设居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时间:2022-07-12 来源:南阳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7月1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近日,省民政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撤村设居工作推动“村改居”平稳有序进行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撤村设居的条件、程序进行规范。

  《指导意见》明确,撤销村委会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一是符合规划。拟撤销的村委会须位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且处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或者属于县域范围,处于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且是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二是耕地不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完毕或虽未征收完毕,但人均耕地已无法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三是改制完成。集体资产、债权债务得到妥善处置,已经完成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村企”分离,产权关系明确。

  撤村后,设立居委会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地域清晰,规模适度,一般在1000至3000户的范围内设立;在居委会工作人员配备方面,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社区工作者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8人配备。同时,按照面积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按照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已建成居民住宅区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命名更名应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等具体要求。

  《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县级民政部门事前审核、市级民政部门事前指导把关、省级民政部门事后备案审查的三级民政部门共同审核机制,严把撤村设居工作程序。(记者王侠)


原文链接:http://nyj.nanyang.gov.cn/zcjd/516977.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
[关闭][返回顶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村官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村官调研网 cgdy.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19690号-26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联系电话:010-56212746 15311203816 010-56212739 15311203807 010-53387132
监督电话:1326973820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xcgbfz@163.com  客服QQ:3610847436 通联QQ:350447563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