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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农牧业行政处罚决定公示(鄂农兽药罚〔2021〕3号)

时间:2021-11-22 来源: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作者:佚名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鄂农兽药罚〔2021〕3号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牧洋兽药店经营劣兽药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鄂托克旗牧洋兽药店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150624MA0QH59Y2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田喜彬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6月3日,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和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对鄂托克旗牧洋兽药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兽药店经营的兽药中,有12个品种的兽药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共计1783元。超出有效期的兽药分别是:

  1.商丘市华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镇痛筋骨宁”9盒,批号20190316,规格10毫升*10支;

  2.“氯氰碘硫胺钠注射液”9盒,批号20190401,规格10毫升*10支;

  3.山东潍坊永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芪多糖注射液”8盒,批号20190318,规格10毫升*10支;

  4.河北远征禾木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乙酰甲喹注射液”13盒,批号20190513,规格10毫升*10支;

  5.山东潍坊永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13盒,批号20190618,规格10毫升*10支;

  6.山西易多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阿托品注射液”5盒,批号20190601,规格5毫升*5支;

  7.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喘必治”3套(6盒),批号20180901,规格10毫升*10支;

  8.哈尔滨市中大兽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脑包净”1套(2盒),批号20180905,规格10毫升*10支;

  9.山东潍坊永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鱼腥草注射液”4盒,批号20190527,10毫升*10支;

  10.山东华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麻杏石甘片”16瓶,批号201904301,规格100片/瓶;

  11.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热综合症”1套(2盒),批号20190505,规格10毫升*10支;

  12.山西易多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安痛定注射液”7盒,有效期至202105,规格10毫升*5支。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12种兽药为劣兽药,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营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1.没收尚未销售的劣兽药“镇痛筋骨宁”9盒、“氯氰碘硫胺钠注射液”9盒、“黄芪多糖注射液”8盒、“乙酰甲喹注射液”13盒、“双黄连注射液”13盒、“硫酸阿托品注射液”5盒、“喘必治”3套(6盒)、“脑包净”1套(2盒)、“鱼腥草注射液”4盒、“麻杏石甘片”16瓶、“高热综合症”1套(2盒)、“安痛定注射液”7盒;

  2.没收违法所得44元;

  3.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即罚款3566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610元。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2021年11月8日

  备注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xxgk/zfjd_79387/202111/t20211119_3087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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