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村官调研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1〕23 号

时间:2021-08-02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当事人:小尹包装材料店(尹淑芳),经营场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义平村定早西瓜市场小尹包装材料店,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所:********,联系电话:********。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3月20、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义平村定早西瓜市场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小尹包装材料店”有沃柑包装箱、标签等农业投入品销售,发现店内及门店后另有“百可得(双胍三辛烷基苯磺酸酸盐)”[包装箱标示:百可得,双胍三辛烷基苯磺酸酸盐,有效成分含量:40%,剂型:可湿性粉剂]和“龙灯富而乐”咪鲜胺[包装箱标示 :咪鲜胺,商标名:龙灯富而乐,有效成分含量:450克/升,剂型:乳油]两种农药空置包装纸箱各2个(共4个)。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店铺当事人尹淑芳,其承认目前尚未办理铺面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承认自己于2020年12月31日从桂林西玛农化有限公司购进并销售“百可得”、“咪鲜胺”两种农药后留下的空置箱,其中3月1日销售给南宁市刘盛水果分拣服务部刘钢凡(刘老大)“百可得”农药50包、46元/包、销售收入共2300元,3月18日以同样价格卖给刘钢凡(刘老大)“百可得”农药50包、46元/包、销售收入共2300元。为此,执法人员于3月23日要求购买农药方刘钢凡到“小尹包装材料店”进行双方对证,当天双方均认可了3月1日,3月18日共购销“百可得”农药100包、46元/包、货值金额共4600元的农药。执法人员全程收集了交易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农药进货单据复印件及微信付款、收款凭据等证据、信息,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并对农药包装箱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21年3月26日,本机关批准对“小尹包装材料店”经营者尹淑芳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4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小尹包装材料店”经营者尹淑芳询问、核查2021年3月1日、3月18日销售给南宁市刘盛水果分拣服务部刘钢凡(刘老大)“百可得”双胍三辛烷基苯磺酸酸盐的数量、单价、销售收入等情况。5月10日执法人员通过邮政特快向桂林市农业农村局发函请求协查桂林西玛农化有限公司《农药经营许可证》,5月18日收到桂林农业农村局的确认函。

  当事人2020年12月31日从桂林西玛农化有限公司购进“百可得”双胍三辛烷基苯磺酸盐5件,50克×100包/件,单价4100元/件,货款20500元。“富而乐”咪鲜胺5件,50ml×100瓶/件,单价1200元/件,货款6000元。两种农药总货款26500元。2021年3月1日、3月18日当事人以46元/包的价格销售“百可得”双胍三辛烷基苯磺酸盐给双定镇的南宁市刘盛水果分拣服务部刘钢凡(刘老大)100包,获得销售收入4600元,截至2021年3月20日,涉案农药已销售完,货值金额4600元。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小尹包装材料店经营者尹淑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1.对当事人尹淑芳的《询问笔录》2份。2.南宁市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证据三:1.对小尹包装材料店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2.对当事人尹淑芳的《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尹淑芳在笔录中供述销售了100包“百可得”给南宁市刘盛水果分拣服务部刘钢凡(刘老大),获得销售收入4600元;3.对南宁市刘盛水果分拣服务部刘钢凡(刘老大)询问笔录1份,农药购买者刘钢凡在笔录中供述向尹淑芳购买“百可得”2次共100包,微信付款4600元。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对小尹包装材料店内空置农药包装箱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5.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巡查记录表1份;6.店内、店后发现的“百可得”双胍三辛烷基苯磺酸盐农药包装纸箱及“龙灯富而乐”咪鲜胺标签照片11张;7.当事人尹淑芳从桂林西玛农化有限公司购进“百可得”和“富而乐”农药的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8.尹淑芳向桂林西玛农化有限公司购进“百可得”和“富而乐”农药微信付款记录截图照片1份;9.南宁市刘盛水果分拣服务部刘钢凡(刘老大)购买的“百可得”双胍三辛烷基苯磺酸盐和“龙灯富而乐”咪鲜胺”农药照片2张;10.南宁市刘盛水果分拣服务部刘钢凡(刘老大)向小尹包装材料店购买“百可得”双胍三辛烷基苯磺酸盐农药产品微信付款记录截图照片3张;11.尹淑芳向刘老大销售“百可得”双胍三辛烷基苯磺酸盐农药产品微信收款记录截图照片3张。12.小尹包装材料店门前、屋顶张贴的广告。广告印制有:小尹包装材料主营:“内膜、商标、果蜡、保鲜剂”等字样及“联系电话:18767627005”。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尹淑芳销售给南宁市刘盛水果分拣服务部刘钢凡(刘老大)“百可得”双胍三辛烷基苯磺酸盐农药产品的数量是100包、46元/包、违法所得是4600元、货值金额是4600元。

  证据四:1.农药销售者尹淑芳、农药的购买者刘老大在“小尹包装材料店”现场共同签字、指认“百可得”双胍三辛烷基苯磺酸盐和“龙灯富而乐”咪鲜胺农药照片5张。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南宁市刘盛水果分拣服务部刘钢凡(刘老大)购买的“百可得”双胍三辛烷基苯磺酸盐农药系尹淑芳售出的农药。

  证据五:1.桂林西玛农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2.桂林西玛农化有限公司《农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3.“百可得”双胍三辛烷基苯磺酸盐和“富而乐”咪鲜胺在中国农药信息网登记信息截图打印件各1份;4.桂林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尹淑芳售出的“百可得”双胍三辛烷基苯磺酸盐和“富而乐”咪鲜胺农药的来源及农药与中国农药信息网登记的信息相符。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产品的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 6月8日、6月16日本机关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当事人寄出《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1〕22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6月18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货值金额为4600元,违法程度较轻,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所销售的农药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酌情处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600元;

  二、罚款1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96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25832.html

分享到:
[关闭][返回顶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村官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村官调研网 cgdy.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19690号-26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联系电话:010-56212746 15311203816 010-56212739 15311203807 010-53387132
监督电话:1326973820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xcgbfz@163.com  客服QQ:3610847436 通联QQ:350447563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