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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监)罚〔 2021 〕20号

时间:2021-08-02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当事人:刘滨莲,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小爪子宠物诊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现住所:*******************;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南宁市小爪子宠物诊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无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未经兽医执业注册的情况下开具了6份动物诊所处方笺。2020年12月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相关书证、物证,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明了案件事实情况。

  当事人无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于2020年7月2日至8月12日间,在南宁市小爪子宠物诊疗有限公司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出具了6张处方笺:一、2020年7月8日,档案号:2020070801,诊断:贫血,使用兽药名称:科特壮注射液0.6ml,口服倍贝宠补血片,金额:120元;二、2020年7月6日,档案号:2020070601,诊断:上呼吸道感染,使用兽药名称:拜有利、恩诺沙星0.5ml,金额:150元;三、2020年7月18日,档案号:2020071801,诊断:免疫注射,使用兽药名称:辉瑞·妙三多,金额:120元;四、2020年7月20日,档案号:2020072001,诊断:免疫注射,使用兽药名称:辉瑞·妙三多,金额:200元;五、2020年8月12日,档案号:2020081201,诊断:咳喘,使用兽药名称:乐利鲜片,金额:40元;六、2020年7月2日,档案号:2020070201,诊断:肠炎,使用兽药名称:氨苄西林钠注射液4ml、氢溴酸东莨茗碱注射液2ml、口服益生菌·泰淘气,金额:158元;上述金额共计788元。至案发时,当事人无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7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  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以上3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动物诊所处方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以上3份证据证明当事人开具处方笺的事实;

  三、南宁市小爪子宠物诊疗有限公司处方笺、当事人《询问笔录》供述:“共收取了788元诊疗费”,以上2份证据证明当事人共收取788元诊疗费;

  四、南宁市青秀区农业农村局复函,诊所执业兽医师《兽医师执业证》2份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未经兽医执业注册的事实。  

  2021年5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动监)改〔2021〕304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动监)告〔202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告知其没收违法所得788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因自由裁量权标准新旧适用问题,本机关调整了本案的罚款金额,2021年7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动监)告〔2021〕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综合本案的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业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草原管理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桂农业规[2018]3号)之《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业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十五条“四、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一般: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不含本级)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788元;

  二、罚款人民币4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28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22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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