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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农发〔2021〕18号 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21年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7-03 来源: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2021年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50 号)精神,我局制定了《防城港市2021年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6日

  

  

  防城港市2021年屠宰环节质量安全

  风险监测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屠宰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2021 年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50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动态了解我市屠宰环节中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风险隐患和危害来源,掌握我市屠宰企业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评估、清除屠宰全过程的主要风险隐患,推动全市备案屠宰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范围覆盖率达到100%、药物违法添加肉品处置率达到100%,为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和监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确保我市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监测项目和要求

  (一)屠宰环节肉品水分含量监测。共采集样品30份,其中:猪肉10份、羊肉20份。主要监测猪肉(2号或4号肉)、羊肉(后腿或里脊)。

  (二)屠宰环节药物违法添加实验室检测。共采集送检猪肝样品40份。

  (三)屠宰环节尿液β-受体激动剂监测。共采集样品1100份,分别为猪尿1000份、牛尿100份。

  (四)监测范围。所有监测样品必须来源于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备案的本市内屠宰企业。其中,尿液β-受体激动剂监测必须覆盖备案的全部企业。

  (五)任务分工。对各屠宰企业的具体采样数量,由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根据《2021年全市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表》(附件1)开展工作,具体检测点详见《2021年全市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清单》(附件2)。

  (六)采样方法。按照《肉品、猪肝及尿液样品采集相关要求》(附件3)采集样品,并填写《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单》(附件4)。

  (七)样品编号。市名拼音缩写+样品拼音缩写(ZR代表猪肉,YR代表羊肉,ZG代表猪肝,ZN代表猪尿,NN代表牛尿)+编号(三位数字)。样品编号由我局统一调配(详见附件2)。

  (八)送样要求。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统一收集肉品、猪肝样品,确认样品编号、封装以及抽样单填写符合规定要求后,安排专人送样至自治区屠宰技术中心。所有样品采集、送检工作,应于9月6日前完成。

  三、检测方法

  (一)肉品水分含量监测项目。采用《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2020)。

  (二)猪肝中药物违法添加实验室检测项目。9种β-受体激动剂、2种糖皮质激素、6种类固醇激素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由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统一提供。

  (三)尿液β-受体激动剂监测项目。采用相应试纸条筛选,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检测灵敏度分别不低于3ppb、3ppb和5ppb。现场筛选出的阳性尿液,采用《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1-2008)确证,或采同一动物的肝脏复核阳性。

  四、工作分工

  (一)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接自治区屠宰技术中心,协调落实尿液β-受体激动剂快速检测卡,并分配到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

  (二)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开展肉品、猪肝样品采集送检工作。

  (三)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1100份尿液β-受体激动样品的检测。

  (四)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于5月30日前完成全年采集送检和监测任务的40%,10月30日前完成全部任务,可结合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一并开展。

  (五)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要落实一名专门联络人员(附件5)负责协调、对接有关监测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分别于6月1日、11月1日前,将全部检测结果(附件6)反馈至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邮箱:fcgnyzf@163.com)。

  (六)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分别于6月5日、11月5日前,将上半年、全年风险监测汇总表和总结报告报送至自治区屠宰技术中心(邮箱:gxtzdjk@163.com),并抄报我局畜牧兽医科。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在认真总结2020年度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职责分工,有力有序完成监测任务。

  (二)强化工作纪律。未经农业农村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屠宰环节风险监测结果、报告和相关信息。

  联系人:肖永祖,联系电话:13627704044,电子邮箱:fcgnyzf@163.com。

  

  附件:1.2021年全市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表

   2.2021年全市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清单

   3.肉品、猪肝及尿液样品采集相关要求

   4.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单

   5.2021年全市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联络员名单

   6.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原文链接:http://www.fcgs.gov.cn/nync/tzgg/202105/t20210524_201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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