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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机)罚〔 2021 〕302号

时间:2021-07-03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当事人姓名:郑理  性别: 男  年龄: 34 职业:  农民    

  工作单位:            /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当事人于 2021 年 6月 9日19时 10分在  南宁市永盛木材加工场  

  实施驾驶未登记管理农业机械  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于 2021年   6 月       9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制作了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农机驾驶证照片打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

  等证据资料,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  条  第  一款(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依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  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处  罚款300元 ,并于2021 年 6 月 9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南农(农机)告〔 2021 〕302号 ),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进行了陈述、申辩,认可了拟处罚的内容,并主动放弃了3天的陈述、申辩期间。现决定对当事人处以:

  罚款 300 元  

  □因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经当事人主动申请,当场收缴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或者向  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  南宁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9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778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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