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1〕22号
当事人:广西京农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北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662111420C,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擅自生产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3月5日,执法人员在广西京农农资有限公司农药仓库发现涉案农药产品:乙草胺[包装标称:乙草胺,有效成分含量:50%,农药登记证号:PD 20082170,生产许可证号:XK13-200-00047,产品许可证号:GB20692-2006,生产日期(批次)2017/11/28,农药剂型:乳油,净含量(包装规格):65毫升/瓶,生产商:吉林美联化学品有限公司(安徽益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监制)]50瓶农药产品和无生产日期的同样产品22瓶,经核实,该批次药品正是被广西京农农资有限公司将生产日期由2017年11月28日涂改为2020年1月2日后,再提供给李业兴农资经营部的涉案农药产品。
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该公司业务员的身份证等证据材料复印保存,并依法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2021年3月5日去函吉林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该农药产品。2021年3月8日,本机关对经营该农药产品的广西京农农资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调查。2021年3月9日和4月26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广西京农农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和业务员进行问询笔录。对该涉案农药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广西京农农资有限公司经营生产日期(批号)为2017/11/28的乙草胺农药产品,是该公司销售给李业兴农资经营部的涉案农药产品,该公司负责人也承认该批次农药产品是其公司销售给李业兴农资经营部的涉案农药产品。吉林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和生产厂家的产品确认书回复函,证实广西京农农资有限公司经营的乙草胺农药产品非产品标称的生产厂家吉林美联化学品有限公司生产。
广西京农农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和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之规定。
该公司经营农药产品乙草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1.广西京农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662111420C)复印件;2.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负责人农北平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1.南宁市西乡塘区李业兴农资经营部经营乙草胺假农药产品案的供货方为广西京农农资有限公司,证实了供货方经营该假农药产品。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农药产品乙草胺的照片,广西京农农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询问笔录,农药产品销售清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72瓶),证实该公司销售该农药产品的事实,农药产品的数量、货值和违法所得。
证据三:1.农药产品生产厂家的产品确认书回复函(该农药产品非其厂家生产);2.吉林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证实该农药产品非生产厂家生产)。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乙草胺农药产品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产品乙草胺的违法行为,产品货值和违法所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1〕23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经营乙草胺假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和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关于“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第三节序号第35关于“经营假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属于违法程度较轻,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产品货值为1715.20元,销售收入金额为1600元,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属于违法程度较轻情形。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3月9日登记保存的农药产品乙草胺72瓶(详见后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二、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三、罚款7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86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778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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