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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兽药)罚〔2021〕6号

时间:2021-07-03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当事人:南宁安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清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4FW62R

  住所: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高新区软件园二期7号楼第一层103号房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11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物制品仓库的冰柜里存放有北京华都诗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支安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HB1株+H120株)(产品批号:203907、生产日期:20200605)125瓶和浙江诗华诺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诗支威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FNO-E55株)(生产批号:2020002、生产日期:20200229)180瓶;以上两种产品均不在当事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内,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同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及涉案物品购买方进行了调查,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的书证材料,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涉案物品的数量、货值、销售等情况。

  当事人经营涉案“新支安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HB1株+H120株)”、“诗支威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FNO-E55株)”2种兽药情况如下:一、“新支安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HB1株+H120株)”[该兽药标称:通用名称: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HB1株+H120株);商品名称:新支安;主要成分与含量:含鸡新城疫病毒HB1株(CVCC AV1613)和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H120株(CVCC AV1514),每羽份鸡新城疫病毒含量不低于106.0 EID50、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含量不低于103.5EID50;形状:海绵状疏松团块,易与瓶壁脱落,加稀释液后迅速溶解;批准文号:兽药生字010322021;规格:2000羽份/瓶;产品批号:203907;生产日期:20200605],进货200瓶,进货单价13元/瓶,销售单价15元/瓶,已销售75瓶,销售收入1125元,违法所得1125元,货值3000元。二、“诗支威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FNO-E55株)”[该兽药标称:通用名称: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FNO-E55株);商品名称:诗支威;主要成分与含量:含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FNO-E55株,每羽份病毒含量不低于103.7EID50;形状:乳白色或黄白色海绵状疏松团块,易与瓶壁脱落,加稀释液后迅速溶解;批准文号:兽药生字110572326;规格:2000羽份/瓶;生产批号:2020002;生产日期:20200229],进货200瓶,进货单价32元/瓶,销售单价40元/瓶,已销售20瓶,销售收入800元,违法所得800元,货值8000元。以上涉案的兽药销售收入合计1925元,货值合计11000元。

  当事人经营涉案2种兽药,属于非国家强制免疫生物制品,超出当事人取得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村部令2007年第3号)第十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经销商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根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村部令2007年第3号)第十六条关于“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涉案兽药,违法所得1925元,货值1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上2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的《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单》,微信转账截屏,赵奎的《询问笔录》,11月5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窦清海在《询问笔录》供述:“北京华都诗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HB1株+H120株和浙江诗华诺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诗支威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FNO-E55株)这两种疫苗不在我们公司《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内,我们的经营许可范围是猪的疫苗,因各种原因,猪的疫苗不好销售,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以后,我们就购进这两种禽类的疫苗来销售”,2020年11月4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结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共同佐证当事人没有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涉案兽药。

  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窦清海在《询问笔录》供述:“从北京华都诗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购进了200瓶新支安 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HB1株+H120株,从浙江诗华诺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进了200瓶诗支威 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FNO-E55株)。”,供货方北京华都诗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疫苗订单》、订单号为:S1-20885的《销售发货单》和供货方浙江诗华诺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疫苗订单》、订单号为:S1-17048的《销售发货单》,以上5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兽药进货情况。

  四、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单据编号:XSD20201017、XSD20201027)及相应的微信转账截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窦清海在《询问笔录》供述:“新支安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HB1株+H120株的销售价是15元/瓶;诗支威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FNO-E55株)的销售价是40元/瓶”,结合杜志君的《询问笔录》、微信转账截屏和苏加劲的《询问笔录》,以上证据证明:涉案“新支安  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HB1株+H120株)销售单价15元/瓶,已销售75瓶,销售收入1125元,违法所得1125元,货值3000元;涉案”诗支威  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FNO-E55株)”销售单价40元/瓶,已销售20瓶,销售收入800元,违法所得800元,货值8000元。以上涉案的兽药销售收入合计1925元,违法所得合计1925元,货值合计11000元。  

  2021年4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兽药)改〔2021〕5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兽药)告〔202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村部令  2007年  第3号)第十六条关于“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章(畜牧)第二节(兽药管理)第13项关于“违法行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程度:较重;违法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裁量幅度:处4倍以上(不含本数)5倍以下罚款(不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新支安  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HB1株+H120株)”125瓶和“诗支威  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FNO-E55株)”180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1925元;

  三、处货值4.1倍罚款共451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4702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794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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