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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3-01 来源: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按照《武汉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现就我局起草的《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0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cdglbf2024@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9日

  

  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管理秩序,保护水生生物资源,规范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包括长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新河口以下至新洲区举水河口江段,汉江蔡甸区谢八家以下至汉阳区南岸嘴江段,通顺河黄陵闸至出江口河段,武湖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鲁湖鳜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梁子湖武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牛山湖团头鲂细鳞鲴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长江通江支流举水河、倒水河、滠水河、府河、金水河、东荆河(通顺河黄陵闸以上)武汉段水域参照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管理。

  第三条禁钓区内常年禁止垂钓,禁钓区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本办法所指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均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休闲垂钓行为。

  第四条禁钓区包括以下区域:

  (一)长江、汉江武汉段水域内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增殖放流点(上下游100米)、排水泵站(上下游100米)、通江支流交汇水域(由通江支流汇水口上溯至闸口,无闸口的由通江支流汇水口上溯至2千米)、跨江(河)桥梁桥面;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垂钓区域。

  各区(功能区、开发区、长江新区,下同)要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划定禁钓区。毗邻区在规划交界水域禁钓区时,应当协调一致。

  各区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

  第五条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交通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检查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垂钓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规范垂钓行为。

  第二章垂钓行为管理

  第七条垂钓人员应规范、文明开展垂钓活动,积极配合属地行政管理部门,服从相关管理要求,规避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及时处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自觉保护水域和沿岸生态环境。

  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只允许以“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进行休闲垂钓。

  第八条禁止使用下列方法或工具垂钓:

  (一)爆炸钩、盘钩、子母钩、串钩等多钩类渔具;

  (二)探鱼设备、无人机(船)等辅助装置工具;

  (三)有毒有害饵料、窝料和添加剂;

  (四)泥鳅、鱼虾类等水生生物活体作为饵料、窝料;

  (五)使用船、艇、排筏、浮台等水上漂浮物垂钓;

  (六)水中搭建钓台或涉水垂钓;

  (七)杆长超过10米的鱼杆(杆长是指组装或展开后的实际长度);

  (八)使用国家、省公布的其他禁用渔具和方法。

  第九条禁止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举办垂钓比赛等团体性垂钓活动,禁止利用新媒体盈利直播。

  第十条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

  第三章钓获物管理

  第十一条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钓获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外伤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第十二条每名垂钓者每日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7.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7.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十三条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十四条钓获外来入侵物种应将其带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交予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再放回原水体。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十三条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湖北省、武汉市有关禁捕工作要求,市禁捕办组织专班编写了《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管理秩序,保护水生生物资源,规范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一)收集整理资料。先行收集、梳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策、省内外垂钓管理办法等资料,形成《武汉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参考资料汇编》,为我市垂钓管理办法的起草起到了很好的参考和学习作用。

  (二)开展立法调研。2023年按照《关于开展<武汉市垂钓管理办法>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相关要求。7月底,市禁捕办组织相关单位赴重庆开展专题调研,充分听取了重庆市在垂钓管理立法方面经验和思路,形成了《关于我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立法的调研报告》。

  (三)充分进行座谈。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一线执法人员、法律顾问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围绕重点问题、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座谈讨论,广泛吸取各方意见,为办法起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组织办法起草。组织市禁捕专班和市执法支队相关人员成立了垂钓管理办法起草组,草拟初稿,并多次向市直相关部门、各区禁捕办、市执法支队、局法律顾问、一线执法人员、渔具生产厂家、市钓鱼协会等征求意见建议,历经数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目前《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了办法的起草目的,及所根据的上位法;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以及重要通江支流参照进行管理;明确了禁钓区禁止垂钓的原则;明确了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跨江(河)桥梁桥面、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禁钓区;对其它部门配合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二章垂钓行为管理,主要对垂钓人员垂钓行为规范以及“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原则提出了要求;禁止使用爆炸钩、探鱼设备、有毒有害饵料、船、艇、排筏、涉水垂钓、超10米鱼竿等方法或工具垂钓;禁止在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团体性垂钓活动以及利用新媒体盈利直播;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

  第三章钓获物管理,主要明确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处置方式;规定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的钓获物总量为7.5千克;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明确钓获外来入侵物种的处理方式。

  第四章罚则,主要明确违反本办法各项条款后的行政处罚部门和方式;明确拒绝、阻碍执法情形的处理方式。

  第五章为附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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