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各处(室、组)、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对2019年12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渔业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
二、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裁量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各市可结合实际,对《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基准》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8日。2019年12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2021年7月1日印发的《〈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基准》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与建议,请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反馈。
附件: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zcwj/xzgfxwj/202305/t20230517_432425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2021-06-23
- 规模经营耕地从3万亩...2021-06-15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12-23
- 胡春华强调:确保高质...2022-02-23
- 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 ...2022-04-30
-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2020-08-07
- 关于开宠物医院如何办...2022-12-25
- 花生豆腐的制作技术2022-01-04
- 农业农村部举办党史学...2021-06-25
- 尹弘主持召开省委农村...2025-10-15
- 我省召开海洋渔船安...2025-10-14
- 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2025-10-14
- 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2025-10-14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5-10-14
- 省农业农村厅视频连线...2025-10-14
- 我省召开海洋渔船安全...2025-10-14
- 省绿色有机体系与省植...2025-10-14
- 省富硒产业协同创新体...2025-10-14
- 尹弘主持召开省委农村...2025-10-15
- 我省召开海洋渔船安...2025-10-14
- 红五月农场:高粱穗红...2025-10-14
- 我省对绿色种养循环农...2025-10-14
- 大豆单产提升背后的科...2025-10-14
- 饶河小南河村:品农味...2025-10-14
- 全省秋粮收购工作会议...2025-10-14
- 2000头安格斯牛牡...2025-10-14
- 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