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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农(渔)罚〔2022〕24号

时间:2023-10-22 来源: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非法捕捞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渔)罚〔2022〕24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罗某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罗某于2022年4月12日上午9点多用甲鱼钓竿在石峰大桥上游50米进行甲鱼垂钓,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区巡逻民警查获。株洲市石峰区公安局于5月17日移送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5月30日对当事人做出(株石检意〔2022〕7号)检查意见书,认定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建议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zhuzhou.gov.cn/c21821/20231017/i2108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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