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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区某渔具门店销售地笼网受处罚

时间:2023-08-27 来源: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2023年7月13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都区某渔具门店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显示,该门店共计购进了20条地笼网,近期销售了10条,售价为20元/条,获得销售收入200元,门店里还剩余10条地笼网。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敲䑩、滩涂拍板、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深水张网(长江)、地笼网、底扒网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地笼网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当事人销售地笼网已涉嫌构成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违法行为。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门店处以“一、没收销售的地笼网10条;二、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三、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地笼网,俗称“绝户网”“绝户笼”,网目尺寸很小,幼小鱼虾只要钻到里面很难逃脱,使用地笼网捕捞将给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平衡带来严重破坏。在河道中放置地笼网,还会导致水草、垃圾等杂物堆积堵塞河道,影响行洪安全。2023年3月20日,我市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清理非法设置的渔罾渔簖养殖网箱及地笼网等禁用渔具的通告》,要求“从事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立刻停止制造、销售、使用违法行为,并在4月15日前将禁用渔具上缴属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销毁”。我市相关部门持续开展了普法宣传活动和清理地笼网专项行动,对销售、使用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本案当事人在明令停止制造、销售、使用地笼网的情况下,仍然在门店中销售地笼网,因而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也有利于强化对地笼网销售等源头环节的管控,促进地笼网的清理整治。在此,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渔具经营户,不得销售地笼网等禁用渔具,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综合科供稿)

  


原文链接:http://snw.yancheng.gov.cn/art/2023/8/23/art_925_4046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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