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经营、保供给、稳发展,按照市领导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苏“惠农”十条)。并广泛征求了各市、区和相关部门意见,同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2月7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苏“惠农”十条》明确了支持对象、支持措施和执行时间等。
支持对象明确为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
支持措施包括5个方面10条政策措施。一是围绕金融支持,提出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支持、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以及免除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二是围绕保障企业运营,提出鼓励本地农产品线上销售、优先复工复产和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三是围绕提供交通便利,提出确保生产、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四是围绕减轻企业负担,提出减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金和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五是围绕加强疫情防控,提出加强防护、消毒用品支持。
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明确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苏州遵照执行。要求各相关责任单位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并推动落实。市农业农村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原文链接:http://nyncj.suzhou.gov.cn/nlj/zcjd/202006/5d7a91182fdb4dd890ced8c46e7277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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