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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济农字〔2023〕15号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3-29 来源: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济农字〔2023〕15号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doc

  济农字〔2023〕15号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pdf

  

  

  关于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

  

  济农字〔2023〕15号

  

  各区县(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农药监管职责

  自2017年《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实施以来,行政审批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农药管理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保障了全市农药经营正常运行。目前,我市部分农药经营许可证5年有效期即将届满,将陆续进入延续换证期。各区县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审批风险防控机制,依法依规做好许可延续换证工作,有效保障农药经营单位规范有序开展经营和农药市场稳定。

  二、明确审核机关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农业农村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

  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区县行政审批部门核发,起步区、南部山区由农业农村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区县,且在我市辖区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设区市域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和业务支持。

  三、明确办理程序

  (一)申请主体和时间

  持行政审批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主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二)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申请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5.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面积、仓储场所面积、可追溯管理系统、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制度变化及合法经营等情况。

  (三)审查要求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参照农药经营许可设立要求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延期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从原许可证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延续后的许可证编号不变。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认真研究本地情况,切实保障持证主体正常经营。要按照许可办理时限要求,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提交申请或经审查不符合农药经营许可条件要求的,依法不予延续。对许可证届满未延续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时予以注销。

  (二)严格续证条件。严格落实农药经营许可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人员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制购买制度。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农药经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工作。行政审批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审批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将审批信息及备案情况向农业农村部门推送,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处罚、抽查等监管情况向行政审批部门反馈,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审批、监管无缝衔接。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3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jnny.jinan.gov.cn/art/2023/3/14/art_37965_4780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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