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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玉林市2022年广西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1-08 来源:玉林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玉市农发〔2022〕28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广西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49号)要求,结合玉林实际,我局制定了《玉林市2022 年广西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玉林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2日

   


  玉林市2022年广西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强广西养殖蛙类(牛蛙、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等)用药监管,不断加大对蛙类养殖中违规使用禁(停)用药、不遵守休药期规定和未建立真实完整生产记录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蛙类产品质量安全,保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广西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49号)要求,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的要求,依法打击销售尚在休药期蛙类产品,使用禁(停)用药、人用药、原料药、假(劣)兽药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之外投入品等违法行为,保障蛙类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我市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由玉林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玉林市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成员由局渔业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产技术推广站组成。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渔业科: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我市蛙类养殖场(户)数量、规模等调查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排查养殖生产者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水产养殖三项记录(生产、用药和销售),排查蛙类养殖用投入品使用情况。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制定市级养殖蛙类药残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养殖蛙类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工作,对检出养殖蛙类兽药残留超标的县(市、区),提出监管指导意见。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养殖者存在销售尚在休药期蛙类产品,使用禁(停)用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玉林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加强对蛙类养殖投入品使用环节的指导,积极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和水产用药明白纸的宣传和培训,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普及规范用药法律和知识,科学指导养殖户选购和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指导相关县(市、区)对兽药残留超标的蛙类进行无害化处理。探索研究降低养殖密度,减少用药频率和使用量的蛙类绿色养殖模式。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2年4月底前)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参照本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完善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设立违法举报热线。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以及相关执法机构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准确把握蛙类养殖用兽药等投入品的管理范畴,加大蛙类养殖投入品使用、宣传以及蛙类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登记工作的规范力度,确保蛙类养殖环节的安全监管,坚决守住水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二)全面排查(2022年5月中旬前)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以及相关执法机构人员要根据细化的实施方案,逐场逐户进行蛙类养殖生产排查,摸清辖区内蛙类养殖场(户)数量、规模等,排查养殖生产者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水产养殖(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对比检查用药和销售记录,重点检查蛙类养殖户购买和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购买和使用禁(停)用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假(劣)兽药,不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从生产到销售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原则,逐步建立蛙类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登记制度。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鼓励蛙类养殖者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建立健全蛙类产品溯源机制,把好质量关。

  (三)集中整治(2022年6月中旬前)

  排查过程中若发现存在养殖者销售尚在休药期蛙类产品,使用禁(停)用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不合格蛙类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之外投入品的,适时公开发布其养殖产品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警示信息(基本格式参照附件1)。针对突出问题,形成典型案例集中发布曝光,营造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零容忍”的社会氛围。针对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求蛙类养殖企业建立完善“自我承诺、自我声明、自查报告”等履行主体责任的制度机制。

  (四)巩固提升(2022年6月底前)

  2022年6月25日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评估、整治期间解决的突出问题、建立的制度机制、取得的重要成果,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 2和附件3)等材料报玉林市农业农村局渔业科(邮箱:sck2829820@126)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此次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建立专项行动工作台账。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协调利用好质量安全监管、渔业及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各部门分工,抓好共同开展专项检查及执法的协调指挥任务,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圆满完成。

  (二)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充分利用监督检查、暗查暗访、投诉举报等监督手段,积极发现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建立蛙类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联动监管、举报奖励及案件查办结果通报等制度,强化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考核。我局将根据工作进展不定期组织专门的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做好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宣传和技术服务,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等宣传材料张贴和培训。尤其要针对市场监测中蛙类产品常规药物超标严重的现象,提醒养殖者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制度,杜绝违法违规用药行为。同时,发动科研机构和水产技术推广人员探索和推广蛙类绿色养殖模式,降低养殖密度,减少用药频率和使用量。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玉林市农业农村局或玉林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渔政大队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渔业科庞正莲,2820311,电子邮箱:sck2829820@126;玉林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渔政大队范伟军,0775-2801218,电子邮箱:yzdd2801218@163.com。

   

  附件:1.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基本格式)

  2.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3.县(市、区)养殖蛙类养殖生产摸底调查统计

   

  

  

  文件下载:

  附件1.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docx
附件2.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docx
附件3.县(市、区)养殖蛙类养殖生产摸底调查统计表.docx

  

  关联文件:

  


原文链接:http://nyncj.yulin.gov.cn/xxgk/xxgkml/wjzl/bmwj/t119398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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