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村官调研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村官资讯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屠宰企业代宰猪肉兽药残留超标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函

时间:2022-12-14 来源: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屠宰企业代宰猪肉兽药

  残留超标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8〕42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明确生猪屠宰企业代宰兽药残留超标猪肉法律适用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未规定检验磺胺类兽药残留的法律义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接受他人委托代宰的生猪及猪肉产品在屠宰环节检出磺胺类兽药残留超标的,不宜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应当监督屠宰企业对兽药残留超标的产品作无害化处理,防止其流入市场。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销售的猪肉中检出兽药残留超标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7月17日

  转载自农夫学法:https://mp.weixin.qq.com/s/nrkq5EmnwelGZrMPjM2ARQ


原文链接:http://nw.jlcity.gov.cn/fwq/bszn/202208/t20220801_105203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
[关闭][返回顶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村官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村官调研网 cgdy.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19690号-26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联系电话:010-56212746 15311203816 010-56212739 15311203807 010-53387132
监督电话:1326973820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xcgbfz@163.com  客服QQ:3610847436 通联QQ:350447563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