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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农业农村局驻村帮扶人员轮换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2-12-14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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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科室、中心(队):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忻州市农业农村局驻村帮扶人员轮换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农业农村局

  驻村帮扶人员轮换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驻村帮扶人员有序轮换,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需求和我局机构改革后单位设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轮换轮替

  第一条 分类建立六类队伍。第一类:党员干部队伍(按党龄从小到大排列);第二类:非党员干部队伍(按年龄从小到大排列);第三类:2019年2月起公务员职务职级晋升人员队伍(按年龄从小到大排列);第四类:2019年2月起事业单位职务晋升、职称晋级晋档人员队伍(按年龄从小到大排列);

  第五类: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按年龄从大到小排列);第六类: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按年龄从小到大排列)。

  第二条 每需新派或调整驻村帮扶人员时,首先采取自愿报名方式。

  第三条 当自愿报名人数不能满足分配人数时,局党组从六类队伍中集体研究确定驻村帮扶人员。

  第四条 上述人员中因工作需要暂时不参与驻村帮扶工作的,必须由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第五条 女同志在预产期、产假期、哺乳期内时(提供医院检查记录、证明等),可不参与驻村帮扶工作。

  第六条 因个人家庭困难原因需推迟参与驻村帮扶工作的,允许个人自己联系其他同志进行调换;如无人愿意调换,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或中心(队)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局人事科,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认可后,可暂时推迟参与驻村帮扶工作。

  第七条 因个人身体原因不能承担驻村帮扶工作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或中心(队)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并附市人民医院或市中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就医检查记录、医院收费票据、本人所在科室或中心(队)一年内签到表及病假条等,报局人事科,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认可后,可不参与驻村帮扶。

  第八条 对个人认为符合第六、第七条的工作人员,经局党组会议研究不认可的,应服从局党组决定。

  第二章 奖惩激励

  第九条 今后将是否具有驻村帮扶工作经历且累计满2年(从2015年8月驻村帮扶工作开始计算),作为正高延退的首要条件。达到退休年龄,提出延退的人员,如愿意参与2年驻村帮扶工作,同时满足延退条件的,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予以批准办理延退;如不愿意参与2年驻村帮扶工作的,不予批准延退。

  第十条 已经办理延退的正高职称人员,如无驻村帮扶经历且累计满2年的,列入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参与驻村帮扶工作。如局党组研究确定已经办理延退的正高职称人员为驻村帮扶人员时,个人不服从组织安排,终止聘用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员(含参公人员)能积极承担驻村帮扶工作任务,并能尽职尽责完成驻村帮扶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在干部选拔任用和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中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积极承担驻村帮扶工作任务并能尽职尽责完成驻村帮扶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优先考虑,在专业技术职称晋级晋档中给予加分激励。

  第十三条 不服从局党组确定驻村帮扶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第十条,视为“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工作不担当”、“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执行《公务员考核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不服从局党组确定的驻村帮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13〕27号)第十五条,视为“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组织纪律性差”、“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并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薪级工资不予晋升”、“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一年内不得参加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降聘、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再竞聘新的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被调整岗位的,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第十五条 凡因身体不健康为由,并经局党组同意,不参与驻村帮扶工作的人员,今后在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职级晋升、职称晋级晋档中不予考虑。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科室、中心(队)主要负责人承担驻村帮扶工作任务的,由局党组指派临时负责人主持工作(不含副处单位负责人),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副职的一般由副职主持;二是在全局已完成驻村帮扶工作任务的干部中选拔合适人选;三是从其他科室、中心(队)选拔合适人选。

  第十七条 承担驻村帮扶工作任务造成业务工作人员缺位的,事业单位自行调整解决,局机关科室由局党组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局计财科、办公室要夯实驻村帮扶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要定期安排体检,办理驻村帮扶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落实各类补贴和工作经费,确保驻村帮扶人员安心基层工作。

  第十九条 局党组办、局工会、各事业单位在评定困难党员、职工困难补助等事项中应优先考虑驻村帮扶人员。

  第二十条 从提出驻村帮扶人员名单之日起,不满两年临近退休工作人员可不参与驻村帮扶工作(不含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驻村帮扶人员从到乡镇报到之日起,接受乡镇管理,驻村帮扶期间被通报批评的,局党组对本人进行约谈,并在一年内职称评审、职称晋级晋档、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职级晋升中不予考虑。被召回的,在两年内职称评审、职称晋级晋档、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职级晋升中不予考虑。

  延退人员在驻村帮扶期间被通报批评、召回的,终止聘用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与上级相关规定相冲突的内容,以上级规定内容为准。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强化基层锻炼做好年轻干部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忻农人发〔2019〕1号)文件中有关下派轮替内容及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农业农村局驻村帮扶人员轮换制度〉的通知》(忻农办发〔2021〕20号)废止,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https://zwgk.sxxz.gov.cn/szfgzbm/snywyh/bmwj/202208/t20220801_37841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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