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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疫苗)需办理经营许可证

时间:2022-11-11 来源:兴安盟农牧局 作者:佚名 []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1日,兴安盟农牧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乌兰浩特市某兽药店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经执法人员调查,该门店无兽用生物制品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情形属实。执法部门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对门店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该门店无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被认定为无证经营。执法部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按照无证经营对该门店做出了没收兽用生物制品687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零伍元,罚款人民币壹万肆千贰佰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释义】

  根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在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时应取得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农牧民朋友在购买兽用生物制品时要查看购买地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发现门店无证经营情形不要购买,并且向当地农牧业执法部门举报相关情况。


原文链接:http://nmj.xam.gov.cn/xamagri/1023721/1023756/1023759/536223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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