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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时间:2022-11-09 来源:兴安盟农牧局 作者:佚名 []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1日兴安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员与突泉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检查时,发现突泉某种子化肥经销处经营的某品牌农药已经超过质量保证期,经执法人员调查,门店确实存在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情形。执法部门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对门店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该门店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被认定为劣质农药。执法部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经营劣质农药对该门店做出了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释义】

  农药经营户在经营销售农药时应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要求,不但要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还要严把进货关,查验农药是否在质量保证期内,不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农药为劣农药,禁止经营销售。购买者在购买农药时应查验农药外包装标签,发现超过保证期的不要购买,并且向当地农牧业执法部门举报相关情况。


原文链接:http://nmj.xam.gov.cn/xamagri/1023721/1023756/1023759/535856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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