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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共护长江

时间:2022-10-29 来源: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今年以来,为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维护长江禁捕秩序,我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扎实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执法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效。全市共查处行政处罚案件142件,移送司法3件,行政罚款6.085万元。

  为更好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震慑非法捕捞垂钓行为,现发布2022年4个长江禁捕典型案例。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6日

  一、王某祥违反规定在长江禁渔区垂钓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0日1时05分左右,当事人王某祥在南通市裤子港外长江水域进行非法垂钓,被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渔政执法人员与长航南通所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闸外斜坡长江水域使用路亚钓竿垂钓,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制止。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当事人使用的路亚钓竿,钓钩为两头鱼钩,现场查获钓获物两尾:鲢鱼1尾3.75公斤,鳊鱼1尾0.59公斤。现场垂钓器具还有:6钩拟饵5个、9钩拟饵1个、3钩拟饵2个、2钩拟饵5个、单钩10个、飞钩2个,抛竿压缩饼14块,夹鱼器2个,钩鱼器2个。

  【调查与处理】

  王某祥在长江水域使用路亚钓竿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照片进行了固定。经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在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违反禁渔期规定在长江垂钓的行为错误,主动缴纳渔业资源增殖费用于后期渔业增殖补偿集中放流。根据案件调查情况,执法人员依照《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钓具、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当事人王某祥于2022年5月10日1时05分左右在南通市裤子港闸外长江水域使用路亚竿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的规定 ,依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十年禁渔”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持续推进,垂钓爱好者的无序垂钓行为影响了禁捕后的禁渔管理秩序和水域生态保护恢复效果,本案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坚持依法办案,同时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督促当事人树立长江大保护意识,积极引导当事人知法守法,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

  二、沙某春违反规定在长江禁渔区撒网捕鱼案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21日,南通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长江渔政大队和长江航运公安局通州派出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调看沿江监控视频时发现位于南通经济开发区四号坝西侧的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江堤段有人利用撒网捕鱼,联合执法组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当场查获该公司员工沙某春利用空余时间在长江撒网捕鱼,现场没有发现渔获物。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长江水域撒网捕鱼行为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涉案网具当场予以暂扣。根据案件性质、事实和当事人系外来务工且为少数民族人员,对我省关于长江禁捕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且能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其违法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较大实质性影响,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程序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叁仟元,并没收涉案网具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当事人沙某春于2022年6月21日在南通市经济开发区四号坝长江水域使用撒网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的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公安、渔政部门通过技防手段,在视频监控上及时发现当事人在长江禁捕水域撒网行为,及时查处的典型案例。长江十年禁渔工作面广量大且时间跨度长,必须构建多部门协作长效综合治理架构,形成信息共享、部门协作、整体联动的联合执法模式。我市长江岸线较长,运用科技手段织密沿江监控网络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沿江企业占用岸线资源,有义务配合国家禁渔政策的实施,应当加强职工管理和内部宣传教育,积极引导职工知法守法,树立长江大保护意识。南通市各级公安、渔政部门对偷捕偷钓行为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力保长江十年禁捕取得全面胜利。

  三、黄某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日10时左右,当事人黄某在南通开发区竹行街道朝阳河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被群众发现,事后当事人向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竹行派出所主动投案。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竹行派出所民警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检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公安民警对相关证据作了固定,并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当事人电捕鱼捕获的八尾鲫鱼、一尾黑鱼、一尾鲶鱼,已由公安机关当日进行了放生。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竹行派出所于2022年3月4日将本案移送市农业农村局,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补充调查。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黄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案发后当事人能够主动投案,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缴纳渔业资源增殖费用于后期渔业增殖补偿集中放流。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捕工具(逆变器)一个、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当事人黄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敲?、滩涂拍板、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深水张网(长江)、地笼网、底扒网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力捕鱼,是当事人为了快速获得大量的渔获,而采取的一种用高压电捕捉鱼类的非法捕鱼方法。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对人类、鱼类和水环境都有着巨大的危害。电力捕鱼还会对鱼类以外的水生生物造成伤害,影响种群繁衍,使水生食物链遭受破坏,危害江河生态安全。同时对人也有极大的伤害,电鱼器在使用不当或者电鱼器漏电时,会对从事电力捕鱼行为的人员,以及其他涉水活动人员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而引发的触电事故。

  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非法电鱼行为的客观后果,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进行行政处罚,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对非法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教育、威慑作用。

  四、贾某光违反禁渔期规定在长江水域垂钓案

  【案情介绍】

  2022年4月7日,南通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渔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在南通市姚港闸外侧南通中远海运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培训实验基地发现当事人贾某光在闸外长江水域垂钓,现场没有发现钓获物。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当事人贾某光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事发现场进行证据固定。当事人在通江水道闸口外侧长江水域垂钓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间禁止垂钓”之规定,依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和法规政策宣传。

  【法律分析】

  当事人贾某光于2022年4月7日在南通市姚港闸外侧南通中远海运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培训实验基地进行垂钓,当事人垂钓水域为长江禁渔区。其垂钓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间禁止垂钓”之规定,依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体现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务实工作作风。在必要处罚的同时,秉承以点带面、以案说法的工作宗旨,考虑到没有钓获物,对其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形式体现执法效果。(撰稿人:陈杜)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bmdt/content/3e4424b6-10b3-4f2b-b67b-22bacfc80f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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