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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宣传 |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时间:2022-09-14 来源:廊坊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1.什么叫农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2.哪个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3.农产品生产记录应记载哪些事项?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4.对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有何要求?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8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5.哪些农产品不得销售?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原文链接:http://nyncj.lf.gov.cn/lf/2022/nyxx_2_09/27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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