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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往开来,重塑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新秩序--《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初略解读

时间:2022-07-28 来源: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相比较之前几稿,更加凸显了“全程监管”要义,内容更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力求“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1.产管并举——全程监管衔接顺畅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最严” “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要求,从生产、监管两端发力,保障农业产业发展和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强调“产出来”,将监管范围扩大到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强化生产经营主体第一责任,对于生产企业和合作社等规模化主体从严要求。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选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

  2.制度创新——全程贯通作用凸显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简称“合格证”)制度是此次修订草案中一项重大制度创新,经过多年实践,积累了较为成熟的推进机制,成为既符合当前实际又有利于管长远的科学制度安排, 选择在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五大品类试行;在试行主体上,选择农产品市场供给率高、商品化程度高的种植养殖生产者中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纳入管理,同时鼓励个体农户参与试行, 此次修订草案对合格证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增加了“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收购的农产品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并保存合格证;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合格证的规定。并且明确了生产企业、合作社和收购者未按规定开具合格证以及收购者未按规定索取并保存合格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可以把种养过程管控、农兽药残留自检、产品带证上市、问题产品溯源等环节集成起来,把“产”出来“管”出来、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起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新工具,将大大提升监管效能,助推质量安全治理再上新台阶。

  3.体系更加强化

  1.强化乡镇监管站的建设

  将监管力量延伸到乡镇,从源头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守牢安全底线。未来将推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向网格化、规范化、精准化方向发展。同时,也将推动地方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激励机制,在待遇保障、绩效奖励、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研修深造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提高监管工作积极性,打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初一公里”,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根基。

  2.强化快速检测的应用

  未来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将在农产品上市把关、基层执法监管等方面得到广泛的推广应用,也为快速检测行业带来发展机遇,将不断推动检测技术的迭代升级,提升产品灵敏性、准确性和经济性等,促进农产品生产管控更加精准、高效、便捷。

  3.强化技术服务的支撑

  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农技推广机构和行业协会等专业力量的作用,全面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能,引领和支撑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原文链接:http://nync.lyg.gov.cn/lygnyxxw/csdt/content/377bb925-83bd-445c-93d7-d765479660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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