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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首例违规垂钓受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6日09时32分作者:罗丽珊来源: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7-28 来源:安康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2022年禁渔期内,石泉居民夏某某在210国道城关镇过境线罗沟桥上方500米处汉江库区水域(禁渔区)使用3幅海竿违规垂钓时,被石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查获,经石泉县农业农村局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定小组认定,当事人使用3幅海竿、3个爆炸钩属于《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通告》中规定的禁用渔具。夏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多杆多钩的禁用渔具的违规垂钓行为,属于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石泉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结合“行刑衔接制度”将此案移交至石泉县公安局。近日石泉县公安局将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这是自2020年石泉县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建立衔接工作以来,由石泉县农业农村局移交至石泉县公安局的案件中首起违规垂钓案件,同时也是石泉县首起使用刑法处理的违规垂钓案件。

  

  随着长江禁捕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广大群众对禁捕法律法规政策知晓率也在不断提升,虽然电、毒、炸此类案件大幅度下降,但是非法捕捞、违规垂钓案件还是时有发生,石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将继续加大日常巡查及夜间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垂钓及非法捕捞行为,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原文链接:https://nyj.ankang.gov.cn/Content-2441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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