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8号)
| 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8号)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8 | 邵市农(饲料)罚〔2022〕18号 | 违反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生产饲料案 | 邵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 91430500098041854X | 王杨松 | 2022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护奥运保春耕”执法检查中,发现邵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控制及产品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车间原料库的原料上有大量老鼠屎,2.原料库车间有15只鸟在停留或盘旋,车间地板上有大量鸟屎;3.现场质量巡查记录本未记载2022年3月10日—2022年3月15日现场巡查情况。当事人未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序号:10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与处罚中心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05-3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206/3232858dc2194f5f8eba34b4d82e65f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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