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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如何钓鱼才合法?请看湘江边的这场庭审

时间:2022-06-02 来源:怀化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原来这样钓鱼是违法的!我们一定告诉亲戚朋友。”在湘江边垂钓的王嗲旁听庭审后说道。

  5月30日上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在湘江边巡回审判了一起涉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吸引了众多市民和“钓友”的围观旁听。

   

  NO.1案情简介

  今年3月8日11时许,男子李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关帝广场河段禁渔区域水域,使用三杆鱼竿及真饵复钩72个进行捕鱼时被渔政部门抓获。

  经长沙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李某使用的钓具3根、真饵复钩72个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第8类钓具类中28:真饵复钩(钓钩数7个及以上),为禁用渔具。

  

  李某使用的渔具

  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认为,李某为满足个人喜好,在长江十年禁捕的禁渔期、禁捕区内,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鱼,给湘江水生生物带来极大的危害。5月10日,原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将被告李某起诉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NO.2庭审现场

  

  

  经湘江环境资源法庭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在长沙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义务巡护渔业水域五次。

  

  被告李某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在法院的组织下,公益组织带领10余名侵权行为人(其他案件中使用禁用渔具在湘江流域非法捕捞的当事人)在湘江边进行义务巡江。

  “法院这种普法形式很好,法官普法接地气,一听就懂。”40余名在湘江边休闲散步、垂钓的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后纷纷表示,法院这种巡回审判、“零距离”普法的举措很有宣传教育意义,希望法院今后多开展相关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群众法治意识。

  

  围观的“钓友”们

  

  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向旁听的群众赠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单行本,宣传相关禁渔法律法规知识,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

  

  

  

  

  禁渔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湖南高院


  


原文链接:http://www.huaihua.gov.cn/nyncj/c108769/202206/982901cd37074138862679312037cb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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