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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时间:2022-01-25 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

  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

  依据

  案件

  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

  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

  结果

  救济渠道

  1

  永农(渔政)罚〔202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刘下元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432902197305035139

  当事人于2021年8月6日6时,在湘江干流芦洪江支流,高溪市镇排山塘村水域发现当事人使用轮胎改制简易水上交通工具在河里用丝网(定置刺网)进行非法捕捞.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永农(渔政)罚〔202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熊运吉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432902194907232419

  当事人于2021年8月11日凌晨4时,在湘江干流上岭桥港子口村附近水域使用轮胎改制简易水上交通工具在河里用丝网(定置刺网)进行非法捕捞活动,查获渔获物2.53公斤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1.没收渔获物2.53公斤;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永农(渔政)罚〔202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周廷斌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432902195303252413

  当事人于2021年8月11日凌晨4时,在湘江干流上岭桥港子口村附近水域使用电动胶船在河里用丝网(定置刺网)进行非法捕捞活动,查获渔获物3.58公斤。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1.没收渔获物3.58公斤;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永农(渔政)罚〔202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伍崇兵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432902195212188436

  当事人于2021年8月12日15时,在湘江干流石溪江支流牛角坝镇香山街社区附近水域使用胶船在河里放丝网(定置刺网)进行非法捕捞活动。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永农(渔政)罚〔202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蒋孙清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431103196207050017

  当事人于2021年9月20日22时,在湘江干流芦洪江支流高溪市镇排山塘村水域使用自制竹筏在河里用丝网(定置刺网)进行非法捕捞活动.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永农(渔政)罚〔202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钱光雨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432902196403056617

  当事人于2021年9月26日早上6时,在湘江干流上岭桥顾家湾附近水域,发现当事人使用轮胎改制的简易水上交通工具在河里用丝网(定置刺网)进行非法捕捞活动.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永农(渔政)罚〔20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顾国生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432902196212286612

  当事人于2021年9月26日早上6时,在湘江干流上岭桥顾家湾附近水域使用钢板焊接的自制船只在河里用丝网(定置刺网)进行非法捕捞活动,查获渔获物3.87公斤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1、没收渔获物3.87公斤;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永农(渔政)罚〔20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胡立军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432902196504283915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31日5时46分,在湘江干流岚角山镇蔡家埠水域使用气垫船在河里用丝网(定置刺网)进行非法捕捞活动,现场查获渔货物8.74公斤。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1、没收渔获物8.74公斤;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永农(渔政)罚〔202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李任茂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432902195204123310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5日凌晨3时40分,在湘江干流蔡市镇老埠头水域使用竹筏在河里用丝网(定置刺网)进行非法捕捞活动,现场查获渔货物17.29公斤。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1.没收渔获物17.29公斤;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永农(渔政)罚〔202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曾海平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432902195512076612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7日早上5时,在湘江干流上岭桥镇沿河村高铁桥附近水域使用竹筏在河中用丝网(定置刺网)进行捕捞活动,查获渔获物0.6公斤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1、没收渔获物0.6公斤;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永农(农药)罚〔2021〕5号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永州市煜晖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91431100MA4PB0LHXM

  当事人经营的七种李字牌系列蚊香产品与农业农村部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不符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1.没收卫生农药产品122盒;
2.没收违法所得19293.8元;
3.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文链接:http://nyw.yzcity.gov.cn/nyw/0201/202201/01fd84b23297490e9688ef194d3e8e6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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