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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对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隔离观察的规定——《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释义

时间:2022-01-18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种用、乳用动物在动物疫病防治中占有重要地位。乳用动物产生的乳品将成为人的食品,乳用动物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着人体的健康。种用动物一旦患病或者保菌带毒,会成为长期的传染源,同时会通过精液、胚胎、种蛋垂直传播给后代,在传播疫病特别是种源性疫病方面影响面很大。同时,这两类动物的饲养周期长,传播动物疫病的风险高于一般畜禽。因此,国家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采取较为严格的防疫措施。本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要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隔离观察,严格防范在潜伏期内不表现临床症状的乳用、种用动物长距离传播动物疫病。货主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这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201/t20220111_6865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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