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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农(种子)罚〔2021〕7号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时间:2021-11-02 来源:福州农业局 作者:佚名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事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榕农(种子)罚〔2021〕7号

  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

  91350100731886407P

  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9日,本机关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收到福鼎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劣种子“永胜大叶茼蒿”案件线索通报函》(鼎农执法函[2021]2号)文,称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销售给福鼎市农发种子经营部的种子“永胜大叶茼蒿”(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D(闽福)农种许字(2018)第0001号,检测日期:2020年5月,规格:200g/包,生产单位: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经宁德市种子质量检验站检验,并出具种子批检验报告(No(2020)NDZJY-079),结论为:“水分、发芽率两项检测值不符合种子明示质量指标。该批种子为不合格种子。”7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勘验时并未发现以上相关的种子,并于7月26日进行立案查处。

  本机关执法人员分别于7月23日和8月3日对当事人的全权委托人汪爱和进行询问调查。汪爱和对宁德市种子质量检验站检验所出具的种子批检验报告(No(2020)NDZJY-079)表示认可,并对相关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供述。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生产“永胜大叶茼蒿”(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D(闽福)农种许字(2018)第0001号,检测日期:2020年5月,规格:200g/包)35包,并于2020年7月18日向福鼎市农发种子经营部销售30包,售价5.5元/包,共销售165元,还剩余5包,以5.5元/包的价格全部零售。当事人所售以上种子的违法所得共计192.5元,货值金额共计192.5元。

  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自愿履行。

  履行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罚没款专户缴纳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1年10月25日

  2021年10月28日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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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j.fuzhou.gov.cn/zz/xxgk/tzgg/202111/t20211102_42196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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