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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厅强化畜禽屠宰生产经营行为监管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时间:2021-09-0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为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厅切实加强畜禽屠宰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监管,牢牢守住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一是严格落实畜禽屠宰企业主体责任。要求畜禽屠宰企业严格履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进厂(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场)、“瘦肉精”和非洲猪瘟检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畜禽产品召回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加强对屠宰设施设备的消毒,严格落实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保证肉品质量安全。

  二是规范委托屠宰行为。要求提供委托屠宰服务的屠宰企业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问题产品召回处理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屠宰技术人员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操作规程,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屠宰车间。禁止“只收费、不管理,只宰杀、不检验”的行为。鼓励屠宰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服务。

  三是强化畜禽屠宰企业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屠宰企业限期整改。建立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将监督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屠宰企业信用档案。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保持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处理。

  四是完善冷藏设施设备。指导屠宰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冷库,配备冷藏运输车,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畜禽产品,立即采取冷冻、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积极发展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推进“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增强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原文链接:http://nynct.nx.gov.cn/xwzx/zwdt/202108/t20210825_2989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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