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讨论稿)》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使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标准和程序更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环境客观实际,我局重新修订了《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讨论稿)》,现予公示,公示期30天,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反馈人须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说明理由,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 姜巍
电 话:0717-6777933 15586371858
邮 箱:125374465@qq.com
附件: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讨论稿)
2021年8月4日
附件
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及农业企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三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自愿申报或已经获批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凡在宜昌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农村电商、农业服务等为主业的涉农企业,均可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2.企业规模。(1)生产、加工、流通型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2)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3)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线上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4)农业生产性服务专业公司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5)休闲农业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70%以上。
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认定按以上标准的70%执行。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认定按以上标准的80%执行。三类县(湖北省县域经济考核划分)农业企业认定按以上标准的80%执行。
3.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按规定提取折旧。
4.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订单、参股等合作方式,与合作社、农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应达到500户以上;果菜茶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应达到200户以上;畜牧水产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应达到100户以上。企业在自建基地、订单基地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需货物量的70%以上。
5.企业安全生产。企业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开展安全生产,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事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2000字左右)。说明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带动乡村产业发展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其中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有资质的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可只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5.企业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打印的近两年征信报告。
6.企业带动农户证明。
7.企业近两年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证明。
8.企业近两年不欠税、不欠工资和社保等情况证明。
9.企业出口备案证明。
10.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两品一标”证书,专利证书,科技成果,ISO9000、HACCP等质量认证,商标材料,市级以上荣誉表彰。
1-5项材料为企业必须提供的基础材料,6-8项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或者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出具,9-10项目材料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据实出具。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或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征求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并组织农业专家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评审,提出候选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2.通过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企业名单经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两年。
第十条 经过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优保劣汰。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填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
第十三条 市级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到期进行监测评价。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市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监测程序为市级龙头企业提供监测材料(与申报材料相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标准进行监测评价,提出监测意见以文件形式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以“双随机”方式对监测企业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当年被监测企业的5%;监测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逾期不上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的,通报后仍然不上报的。
2.不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3.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4.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
5.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损伤农民及消费者利益作为的。
6.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7.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带动作用的。
第十六条 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变更通知书等更名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申报及监测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讨论稿).doc
原文链接:http://nyj.yichang.gov.cn/content-43853-20966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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