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执业兽医告知书
全市广大执业兽医:
你们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执业兽医,应当在所在地进行备案。近日,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发的执业兽医在线备案和查询平台于2021年8月正式开通运行,为做好执业兽医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在线备案程序
1.申请人登录“中国兽医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办)—执业兽医专栏—执业兽医备案”,按程序注册登录,在线提交申请备案材料。
2.在线申请执业兽医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信息,并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执业兽医备案表。
(2)身份证明。
(3)健康证明等材料。
(4)执业机构聘用证明或服务协议。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
3.受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申请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备案申请,并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
二、在线查询
1.公众可登录“中国兽医网—执业兽医专栏—执业兽医查询”,输入有关信息后在线查询执业兽医备案情况。
2.对2021年12月31日前已注册但尚未备案的从业人员,在线查询时仅显示注册信息,有关人员应及时办理备案。
三、注意事项
1.已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在原注册地重新办理备案。对于在2个及以上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程序分别在所在地备案。
2.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在所在地备案。
3.申请人在线申请备案时,应在备案平台下载打印《执业兽医备案表》,签字确认后再提交。
4.健康证明等材料,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未患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证明,或健康证明、体检报告等材料。
5.开通在线备案后,原线下备案渠道仍然保留,仍可按原方式办理。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二条“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等活动。”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9日
原文链接:http://nw.qingdao.gov.cn/n28356073/n32569378/n32569391/210809112202948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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