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机)简罚〔2021〕501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庞惠党 | 性别 | 男 | 民族 | 壮 | 出生日期 | 1968.05.16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 | ||||||||||||
住所 | 南宁市***************** | 联系电话 | *********** | ||||||||||||
违法事实 |
2021年7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经开区吴圩镇美志村附近村道上,检查发现庞惠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湘07-M1578拖拉机上路行驶。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当事人违反《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 依照《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件;”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章(农机)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7项关于“违法行为:驾驶未按要求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农业机械;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初次违法的且未造成事故的,裁量幅度: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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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号农业农村局财务科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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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冯亮京 |
蒙华清 |
执法机关 (印章) 2021年7月30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095 | 20010019045 | |||||||||||||
当事人签收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 |||||||||||||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25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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