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有力举措。但禁捕后,无序垂钓行为时有发生,成为破坏水域生态恢复的潜在风险,为规范垂钓行为,市农业农村委研究起草了《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7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yc@cqnync.cn
(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18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垂钓管理”字样。
附件:1、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7月22日
附件1
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我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市民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第二条(垂钓原则)禁止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在禁钓区和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休闲垂钓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以不破坏和掠夺渔业资源为原则,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三条(禁钓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禁钓区:
(一)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
(三)酉阳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
(四)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五)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六)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各区县(自治县)可依据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划定禁钓区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毗邻区县(自治县)在交界水域划定禁钓区时,应当协调一致。
禁钓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
第四条(禁钓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全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垂钓。
第五条(垂钓工具及方法)一人只能使用一根鱼竿(鱼线),鱼钩(单钩)数量不超过2个。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和方法进行垂钓:
(一)国家和我市公布的禁用渔具、钓具;
(二)钩口宽超过2cm的鱼钩;
(三)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四)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
(五)将鱼虾类活体作为饵料、窝料;
(六)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
   
 
鱼钩结构示意图
第六条(钓获物管理)禁止钓获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钓获国家、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或者钓获小于最小可钓获规格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常见钓获物最小可钓获规格(暂定)
中文名  | 拉丁名  | 俗称  | 最小可钓获规格 (全长:cm)  | 
鲢  | Hypophthalmichthys molitrix  | 白鲢  | 30  | 
鳙  | Aristichthysnobilis  | 花鲢  | 30  | 
草鱼  | Ctenopharyngodonidellus  | 草棒  | 30  | 
鲤  | Cyprinuscarpio  | 鲤鱼  | 30  | 
鲌属  | Culterspp.  | 翘壳、红稍、鸭嘴红梢  | 30  | 
鳜属  | Sinipercaspp.  | 桂鱼、母猪壳  | 20  | 
鲫  | Carassiusauratus  | 鲫壳  | 10  | 
黄颡鱼属  | Pelteobagrusspp.  | 黄腊丁  | 10  | 
每人每天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中有单尾(只)重量超过2千克的,只能留取1尾(只),其它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禁止渔获物收购销售或进入经营性餐饮场所。
第七条(管理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充分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垂钓管理,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八条(备案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可依托重庆市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逐步建立健全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备案制度,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垂钓、生态垂钓。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目标种类等事项,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九条(行业协会)重庆市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应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制订行业标准,举办行业培训,向垂钓人员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导向,提供禁钓区禁钓期提示、鱼类品种识别、投诉举报等咨询服务,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垂钓行为。
第十条(安全管理)垂钓人员应当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遵守垂钓管理规定,文明垂钓。未满16周岁的垂钓人员,应当有成年人陪同。
垂钓人员在垂钓时应当注意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垂钓人员在垂钓时不得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损坏公共设施,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垂钓人员之间应当保持安全距离。发生纠纷或者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垂钓环境保护)垂钓人员不得损坏水岸树木环境,不乱扔垃圾,离开时应将废弃物收集带走或投放至垃圾回收处。
第十二条(罚则)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垂钓的,没收渔具及钓获物,可并处500—2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一根以上鱼竿(鱼线)或者鱼钩(单钩)数量超过2个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渔具及钓获物,可并处200—5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钓获国家、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责令立即放回原水体;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钓获物规格、重量不符合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渔具及钓获物,可并处200—1000元罚款;
使用泥鳅、鱼虾等活体进行打窝垂钓的,或交易钓获物数量较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生产性捕捞处理,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
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推进水域生态修复,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即《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所规定的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
二、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使用《名录》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需按照《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向市渔业主管部门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附件: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 7月22日
附件
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
一、禁止使用的渔具名录  | |||
序号  | 渔具类别  | 渔具名称  | 结构说明和作业方式  | 
1  | 拖网  | 全部拖网  | 用船舶拖曳作业,迫使捕捞对象进入网囊。(包括百袋网等)  | 
2  | 张网  | 全部张网  | 定置在水域中,利用水流迫使捕捞对象进入网囊。(包括壕网、拦河网等)  | 
3  | 陷阱  | 全部陷阱  | 设置适宜形状拦截或诱导捕捞对象陷入。(包括迷魂阵等)  | 
4  | 耙刺  | 全部耙刺  | 具有耙挖、突刺性能,以耙刺方式捕获捕捞对象。(包括滚钩、武斗竿、锚鱼竿、粘钩、排钓、挂钩、鱼叉、射鱼器等)  | 
5  | 地拉网  | 全部地拉网  | 将网具在近岸水域放入水中,在岸、滩曳行起网。  | 
6  | 敷网  | 拦河撑架敷网  | 由支架或支持索和矩形网衣等构成的敷网,敷设在河道上,捕捞对象进入网内后提出水面捞取渔获物。(包括拦河罾、抬网等)  | 
箕状型敷网  | 由支架和网衣组成簸箕形的敷网,敷设在河道上,捕捞对象进入网内后提出水面捞取渔获物。(包括扳罾等)  | ||
7  | 刺网  | 网目尺寸小于60 mm的刺网  | 网具定置或顺水漂流,以网目刺挂或网衣缠络捕捞对象。  | 
8  | 笼壶  | 定置(串联)倒须笼壶  | 由若干规格相同的刚性框架和网衣构成,连成一体构成笼具,相邻框架间有倒须网口结构,定置于水域中作业。(包括地笼等)  | 
定置延绳倒须笼壶  | 其入口有倒须装置的笼型渔具,为延绳结构,定置于水域中作业。(包括虾笼等)  | ||
9  | 掩罩  | 掩网掩罩  | 用网缘有褶边的锥形网具,从上而下扣罩捕捞对象。(包括手抛网等)  | 
10  | 钓具  | 拟饵复钩钓具 (钓尖数3个及以上)  | 具有拟饵和复钩(为一轴多钩或由多枚单钩组合成的钓钩结构),以拟饵引诱渔获物上钩。  | 
真饵复钩钓具 (钓尖数3个及以上)  | 具有真饵和复钩(为一轴多钩或由多枚单钩组合成的钓钩结构),以真饵引诱渔获物上钩。  | ||
11  | 电鱼器  | 全部电鱼器  | 输出电压高于380伏的升压器,与可连接到升压器的电极和电抄网;名称或功能介绍中含有捕鱼相关内容的升压器。  | 
二、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名录  | |||
序号  | 捕捞方法  | 作业方式  | |
1  | 电捕鱼  | 使用电力击杀或击晕渔获物进行捕捞。  | |
2  | 炸鱼  | 使用爆炸品爆破产生的冲击波击杀或击晕渔获物进行捕捞。  | |
3  | 毒鱼  | 使用有毒物质毒杀或毒晕渔获物进行捕捞。  | |
4  | 光诱捕鱼  | 利用鱼类的趋光习性,用灯光诱集后进行捕捞。  | |
原文链接:http://nyncw.cq.gov.cn/zwxx_161/tzgg/202107/t20210723_9500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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