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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_通知公告_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1-07-16 来源: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

  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沿海各有关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洋浦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中心: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以来,各地对此高度重视,渔船分级分类分区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渔船灭失、拆解、销毁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问题。渔船灭失、拆解、销毁的,原船舶所有人可自渔船灭失、拆解、销毁之日起12个月内,按《规定》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渔船灭失、拆解、销毁时间是指《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中载明的渔船灭失时间和渔船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完结时间。

  二、关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问题。在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后,在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办结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的,在按规定进行整改和接受处理后,可凭原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注销手续和不再次违规等相关承诺,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再次发放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自首次取得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签发之日起连续计算,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的批准书有效期不得超过36个月,购置渔船的批准书不得超过12个月。对制造、更新改造(增加渔船主机功率)、进口渔船超过36个月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其报废拆解、灭失渔船等指标来源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并由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予以自动核销。

  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出现船网工具指标被收回问题。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出现船网工具指标被收回或在渔船核查中发现的“有证无船”、“僵尸船”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等有关条款处理。

  四、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渔船伏季休渔工作,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度,进一步提升为民服务水平。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对于因通知、宣传不到位导致未及时申请办理业务给渔民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关于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被收回问题。因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9月11日,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通知精神,下发《关于延长海洋渔船和捕捞许可证相关业务办理时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通过各种形式多次要求各级渔业部门及时通知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今年以来,仍有部分沿海市县反映还存在渔船灭失、拆解、销毁后未能按照《规定》及《通知》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被农业农村部收回的情况。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请各单位对辖区内渔船进行全面排查,并于7月20日前将《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被收回情况统计表》上报我厅。

  联系人:赵强,联系电话:65236582。

  附件.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被收回情况统计表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ny.sanya.gov.cn/nyjsite/tzgg/202107/730af187134149f3bf0d4b1f68db381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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