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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1年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第三方检测服务询价的函

时间:2021-07-11 来源:广西玉林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作者:佚名 []

  

  

  各受邀报价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来宾市农业农村局拟对2021年全市食用农产品抽检目标任务服务项目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采购活动。本单位以询价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检农产品(种植产品、畜牧产品、水产品)检测。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询价须知

  (一)被询价的报价单位必须是有能力提供所需检测项目服务及符合相关资质,符合本询价函“三、资质要求”。

  (二)对本项目感兴趣的报价单位,请在2021年6月22日17时前,向我方做出一次性书面报价。用邮寄或专人送达的方式(不接收传真)报到我局,迟到的回函我局拒绝受理。(联系人:银少华,地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路西311号,联系电话:0772-6622852,18677251099。)

  (三)报价单位如对本询价函报价,即表示认可我方提出的上述要求,且不可撤回。

  (四)在符合询价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我方组织的询价小组将以检测最多批次食用农产品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机构作为成交受委托方,该机构的报价即为成交的合同价。

  (五)采购预算(人民币):17万元。(预算金额为来宾市交货含税价,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设备及耗材费用、检测费用、人工费、交通费、税费及样品购样费等全部费用。)

  二、服务技术要求

  投标单位自行进行相关项目的市场调查,并根据自己的企业实力确定综合费用和其它费用,并根据询价方所提供的要求进行报价。

  (一)样品抽样:样品由受委托方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负责抽样。

  (二)采取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设备及耗材费用、检测费用、人工费、交通费、税费及样品购样费等全部费用。

  (三)样品检验:由受委托方负责,自接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

  (四)结果判定:要求单项判定,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即判定本批次样品抽检不合格。

  (五)结果送达:由受委托方负责,检验完毕后,受委托方应当将纸质检验报告邮寄委托方,地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路西311号(来宾市农业农村局质量安全监管科收)。

  (六)因受委托方原因,样品需转由其他检测机构完成检验的,征得委托方同意后,且受委托方需提供该检测机构资质证明和相关委托协议,相关费用由受委托方负责。

  (七)检测项目

  序号

  监测品种

  检验项目

  1

  种植产品

  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甲基对硫磷、乐果、乙酰甲胺磷、三唑磷、杀螟硫磷、硫环磷、久效磷、灭线磷、治螟磷、敌敌畏、毒死蜱、丙溴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水胺硫磷、杀扑磷、喹硫磷、腐霉利、百菌清、三唑酮、甲氰菊酯、联苯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氯菊酯、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咪鲜胺

  2

  畜牧产品

  磺胺类药物、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沙星类药物

  3

  水产品

  氯霉素,孔雀石绿(含隐性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呋喃䂳酮类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呋喃妥因代谢物AHD)、磺胺类(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八)检测比例

  种植产品:畜牧产品:水产品为18:1:1。

  三、资质要求

  (一)报价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二)报价人须具备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三)报价人须具备法定检验检测资质证书;

  (四)报价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报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询价活动。

    

  来宾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laibin.gov.cn/gggs/t92042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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