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机)罚〔2021〕305号
当事人姓名:甘桂强 性别: 男 年龄:39 民族:壮族 职业: 农民
工作单位: / 住址: ***************************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当事人 驾驶拖拉机载物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1 年 6月 29日10时 30分在青秀区X024道路伶俐出口附近乡道上行驶 实施驾驶拖拉机载物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于2021 年 6月 29日立案调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农机驾驶证照片打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
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处 罚款300元 ,并于 2021 年 6月 29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南农(农机)告〔 2021 〕305号 ),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进行了陈述、申辩,认可了拟处罚的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 二款(项):□《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项):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依照:
□《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一)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的规定。
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 九 条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农机)第五章第9节序号 的细化标准,本机关责令停止驾驶拖拉机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 300 元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南宁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799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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