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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全省春季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不合格情况的通报

时间:2021-07-11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全省春季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不合格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根据《贵州省2021年度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春季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抽查覆盖全省生产企业、农资市场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等产品,共抽检肥料样品 63个,不合格产品12个。现将质量抽检不合格产品予以通报(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隐患排查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同时认真排查辖区是否有不合格肥料产品流通,并依法登记保存,进入立案查处程序。对重金属不合格的肥料生产企业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应立即抽样送检并收回已售肥料,切实防止假劣肥料坑农害农。在排查过程中,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配合,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主管部门通报,并向上一级农业部门报告。

二、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严格检查不合格肥料登记证的真伪,在流通领域发现属肥料登记而未办理登记证、假冒登记证或属备案肥料未进行备案的肥料产品,以及生产经营不符合登记批准内容等违法行为,务必依法严肃查处。要深挖生产、批发源头,查明生产经营假劣肥料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抽样基数不足1吨及没有生产日期批号的,由抽检单位自行完善抽检程序,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三、督促不合格企业及时整改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对辖区内存在问题的生产者、经营者进行处理,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对辖区产品不合格的肥料生产企业要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肥料登记产品,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并将不合格企业作为重点监督和检查对象。

四、其他要求  

对生产不合格肥料产品企业的查处,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或市(州)农业部门负责,查处情况请于2021年7月30日前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黄 轶 0851-85285372

省土壤肥料工作总站   吴 康    0851-85288827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全省春季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的通报(黔农发电〔2021〕7号).pdf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7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zwgk/xxgkml/snwwj/qt/202107/t20210708_68951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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