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种子)罚〔2021〕2号
当事人:广西喜今秋种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322652247W;法定代表人:滕应周;住 所:******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3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南宁市西耐路蔬菜种子批发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有“黑龙”黑皮冬瓜种子【种子包装袋标签——生产商:汕头市金韩种业有限公司,作物种类:冬瓜,种子类别:杂交种,商标:金船;净含量:10g;生产批号:2020年12月,种子经营许可证:d(粤汕头)农种经许字(2015)第0001号】数量共376包。经对该种子包装袋二维码进行扫码,发现其内容仅显示有:汕头市金韩种业有限公司、地址、电话、邮编、邮箱信息,未能显示出法定要求的品种信息、生产经营者信息、单元识别码、追溯网址等内容,该批种子包装袋标签内容(二维码)明显不符合规定。3月2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涉案物品的来源、数量、进货票据等相关书证、物证,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明了该批种子产品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之事实,涉案“黑龙”黑皮冬瓜种子产品进货价格20元/包,进货数量500包,货值金额10000元,销售价格30元/包,销售数量124包,违法所得3720元。当事人经营的“黑龙”黑皮冬瓜种子为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滕应周身份证复印件,以上3份证据材料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二、当事人销售的“黑龙”黑皮冬瓜种子包装袋二维码,扫码显示没有品种信息、生产经营者信息、没有单元识别码等二维码扫码信息“现场照片”,以及法定代表人滕应周询问笔录中承认在购进“黑龙”黑皮冬瓜种子时没有注意检查种子包装标签内容(二维码)未符合规定,以上2份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三、“合浦还珠种子经营部发货清单(编号:0009543)”,以及法定代表人滕应周询问笔录中说明的“黑龙”黑皮冬瓜种子进货销售情况,以上2份证据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黑龙”黑皮冬瓜种子产品进货价格20元/包,进货数量500包,货值金额10000元,销售价格30元/包,销售数量124包,违法所得3720元。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违法事实,产品货值和违法所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1年5月17日,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种子)告〔2021〕3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的“黑龙”黑皮冬瓜种子包装袋上二维码标签内容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第十七条关于“信息代码以二维码标注,应当包括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等信息”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黑龙”黑皮冬瓜种子产品进货价格20元/包,进货数量500包,货值金额10000元,销售价格30元/包,销售数量124包,违法所得3720元。涉案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五万元,违法程度一般,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一节(种子种苗管理)第9项关于:“违法行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裁量幅度: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经营停止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766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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