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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机)罚〔2021〕417号

时间:2021-07-03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当事人姓名:  卢荣军  性别:   男  年龄:  39  民族:  壮族  职业:  农民        

  工作单位:  /  职务:  /  住址:*************************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当事人  驾驶拖拉机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  12  时  04  分在  西乡塘区双定镇兴平村古典坡路段实施  驾驶桂01A608拖拉机载物10吨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的  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立案调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农机驾驶证照片打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                             等。

  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处  予以行政处罚  ,并于 2021 年 6   月  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南农(农机)告〔2021〕417号 )  ,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进行了陈述、申辩,认可了拟处罚的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  条  第  款(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  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  二十三  条  第    款(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    条  第款(项):初次申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自购置之日起30日内,到农业机械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  十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操作证件由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式样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挪用;

  □《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  二十三条  第    款(项):  禁止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

  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款(项):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二)挂车、自卸车厢内不得载人;(三)载物尺寸应当符合装载规定,禁止人、货混载;

  □《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  款(项):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

  □《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  条:农业机械驾驶人、操作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时,应当携带行驶证和驾驶操作证件;
  (二)不得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人驾驶;
  (三)不得驾驶与驾驶操作证件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得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

  其他:  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依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  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

  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  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件;

  □《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  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操作证件,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款(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耕整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款(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一)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二)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的;(三)载物尺寸不符合装载规定或者人、货混载的;

  □《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  三十五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  三十六条第    款(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人驾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操作证件;

  □《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  三十六条第款(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驾驶与驾驶操作证件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款(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件;

  其他:  的规定。

  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  十条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农机)第五章第  一  节序号 9 的细化标准,本机关责令  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     ☑罚款  200  元  □吊销驾驶证    □  。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南宁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778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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